贵州委员呼吁 尽快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
新华网 ( 2008-03-07 )
稿件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贵州日报讯 “西部为东部先富起来、上游为下游的稳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因而建立西部生态补偿机制是必须的也是应该的。”由于我国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生态环境脆弱,且对全国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屏障作用,因而来自西部地区的我省全国政协委员非常盼望能尽早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在这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主席黄瑶提出了关于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农户实施生态补偿的提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贵州省喀斯特资源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苏维词委员提出请求国家建立西部地区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提案。

    “生态环境和资源不是‘免费的午餐’。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牺牲的人应得到关心,自然保护区保树、保蛇,也要保人。”在对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研时,黄瑶发现,保护区内农民生活非常贫困,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农民人均纯收入1100元,区外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区内2倍;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农民人均纯收入仅有820元,820元以下的就有3824户、17400多人。而且,区内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还在进一步拉大。

    此外,由于保护区内国家、集体和个人林权交织,保护难度大。为巩固来之不易的成果,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资源不遭受破坏,又解决好区内农户的生产生活问题。黄瑶建议,加大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特别是核心区内农户的移民搬迁力度,对居住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以及生产生活条件极差区域的农户,国家要有计划的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工程。对一时不能搬迁的农户要实施生态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水平,逐步提高核心区、缓冲区内农户的生产生活水平。从长远来看,国家要逐步收购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非国有林地,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保护区各项经营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对保护区的管理,杜绝破坏自然资源的现象发生。

    苏维词委员在提案中认为,西部地区是我国的“水塔”,生态地位极为重要,但植被生存条件比较恶劣,覆盖率低,沙漠化与水土流失并存。西南地区喀斯特发育,中高山地面积大,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严重,因此西北和西南地区生态系统稳定性低、都属于生态脆弱地区,也是生态建设的重点地区。针对西部地区生态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国家应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生态建设任务重、涉及面广,必须科学地分类组织实施。”苏维词建议,在政策保障上,生态建设运作机制要创新。对于大型生态环境项目,可采取业主承包的形式,由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组成集团,也可由政府、社会、农民等不同成分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工程。对于纯生态型的公益项目,应依靠政府行为,实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投入配套、以资带劳等方式,用机制活力弥补资金的不足,用政策效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对经济效益比较高的生态建设项目,可支持、鼓励、引导公司企业或农民经营开发,使社会力量和农民成为生态建设的主体力量。

    “西部喀斯特地区和干旱地区都属于造林困难地区,为保障造林成活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国家对退耕还林的补偿时段要比国内其他地区适当延长。”苏维词还建议,生态建设的政策要创新。比如,实施绿色原料基地建设和绿色农副产品的奖励政策,全面放宽放活荒山绿化开发的经营管理政策,建立环境成本核算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落实环境成本核算制度。在投入保障上,应开征生态环境建设基金,国家财政适当提高对“天保林”的补偿标准,引入国际上新兴起的碳排放交易,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及相应的管理规程,政府有意识引入相关的碳排放交易项目落户西部地区。

    (张兴 万群 王兵 杨磊)

(责任编辑:刘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