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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沉重的“帽子”
新华网 (2005-01-11 14:57:03)
稿件来源:工人日报 

 
 

临时工:沉重的“帽子”    

——对发生在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一起劳动纠纷案的调查

    本文导读:贵州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在用工制度上以“正式”、“临时”划线,不签订劳动合同、同工不同酬。

    2004年11月1日,贵州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428名“临时工”向贵州省安顺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诉书,要求与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在此之前的2002年,劳动仲裁部门已向企业发出仲裁调解书,要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

    2004年12月,仲裁部门责令企业在年底前更正他们的违法做法。

    2004年年底,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头上戴着“临时工”帽子的贵州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428名职工,向贵州省安顺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诉书。在仲裁申请书中他们提到,自己在企业服务期间,因企业把职工分为“正式”、“临时”两种身份,导致两者之间在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差异,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为此他们寻求司法救济。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其中重要的一个法律思想就是在企业用工制度上作出了“一视同仁”的法律规定,不管何种身份的企业职工,作为劳动者均享受同等权利,毫无“嫡出”、“庶出”之分。

    在《劳动法》实施十年之后,我们的一些企业还在延用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用工概念,身份歧视时有发生。我们通过今天的案例要向一些企业领导人传达的信息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不论何种用工形式,职工享有的合法权益都是一样的。——编辑手记

    2004年11月1日,贵州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428名“临时工”再次向贵州省安顺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诉书,要求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的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论何种身份的职工,工资实行同工同酬、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支付同工未同酬、加班加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3006456元。

    这428名员工先后于1984年3月至2001年11月受聘到贵州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分别从事门票管理、厨师、驾驶员、保卫、环卫等工作。这些职工在企业服务多年,但公司却以他们是“临时工”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拒绝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拒绝支付和其他正式职工一样的福利津贴。

    去年12月15日,记者专程赶赴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对此事进行采访。

    “我们成了‘二等职工’”

    1984年就在贵州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工作的职工刘照义说:1978年我从部队转业到安顺工作,1984年3月9日调到贵州省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处(1999年管理处改制为现在的贵州省黄果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至今。

    刘照义告诉记者:我们公司的驾驶员、保卫员、售票员、清洁工等“临时工”和正式工待遇大有区别。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像我一样的“临时工”有400多人,是正式工人数的两倍。由于正式工享受“级别工资”,而“临时工”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之间的工资差距从100元至500元不等。由于企业未与我们“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也没有为我们这400多人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实际上,我们成了企业的“二等职工”。

    2002年初,该公司的400多名“临时工”第一次向安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补偿工资和加班工资差额。

    2002年6月,安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调解书,要求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于2002年6月30日前,与这些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并补发津贴补贴等。“临时工”代表谢菊林称:当时,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以无力支付为由,只支付了我们一半的补偿金,并陆续为我们办理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但没有办理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而且至今仍然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当记者提出黄果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是否确实因经营效益不佳而不能满足“临时工”们提出的申诉要求时,谢菊林等“临时工”给记者算了一笔账:2004年初,黄果树瀑布和天星桥景区通票价格上涨为150元/人次,在“五一黄金周”、“黄果树瀑布节”之后,公司领导在2004年9月份召开的职工大会上宣布,2004年1月至8月底,景区首次接待游客突破100万人次大关,比往年增长了一倍多,单门票收入就超过亿元。另外公司下属的星级宾馆、餐厅等都在盈利。谢菊林反问:“这能说公司没能力办理吗?”今年50多岁的魏先芬,在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当了11年“临时”清洁工。去年,她在得到公司6000多元的“安置费”后,随之与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为了生活,他只能天天在瀑布下面捡垃圾。

    魏先芬告诉记者,1983年,她就在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当清洁工。因为公司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去年从公司一次性拿到几千元“安置费”后就什么说法也没有了。魏先芬伤感地翻弄着从景区捡到的各种塑料瓶、废纸屑等,泪珠滚动在深陷的眼眶里。

    “公司像我一样连续工作10多年、20年后退休的职工有10人,每月都拿240元退休工资。”杨跃萍一边和记者说着话,一边匆忙拾起地上的几个可乐瓶。“真划不来。干了这么多年,退休后却靠捡垃圾生活。”

    “劳动监督部门不能撒手不管”

    2004年10月7日,428名“临时工”的代表谢菊林、朱正义聘请了重庄律师周立太作为本次劳动仲裁的代理人。

    职工们认为: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正式工和临时工的概念已经消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统称为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有关规定,同样工作岗位、同样工龄段均应实行同工同酬平等待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企业应依照法律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前四种保险为单位代办,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全部缴纳。周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从谢菊林等428名“临时工”提供的证据来看,贵州黄果树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明显违犯了相关法律。

    2004年11月1日,贵州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428名“临时工”委托律师向安顺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诉书,要求公司与他们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龄在10年以上的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实行同工同酬;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支付同工未同酬、加班加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3006456元。

    安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诉后,至今不受理此案。

    去年12月28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安顺市劳动局副局长赵明。赵明认为,2002年6月,安顺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已就职工的申诉作出了调解,并下发了仲裁调解书,对该仲裁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裁决,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申诉人拒不执行,申诉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这次黄果树公司员工再次提起申诉,申诉理由和上次相同,故不再受理该案,如果再次受理此案,岂非老调重弹?

    去年12月30日,记者又采访了贵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王处长。王处长对不受理此案作了如下解释: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员工提起的劳动仲裁申诉,安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无过错。2002年6月,在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双方平等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安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调解,并且下发了仲裁调解书,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若被申诉人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不执行调解结果,申诉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反,如果安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申诉方委托代理人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的话,恰恰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2004年11月底,申诉方委托代理人到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此案进行过交涉,我们在对其进行了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沟通之后,为其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指明申诉人可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对此,律师却有不同看法:按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可时至今日,安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既不受理此案,也不作出不受理此案的相关答复,致使此案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申诉人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428名“临时工”无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周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我们已就此案的相关情况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了书面情况反映,希望安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视这428名“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维护问题。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责无旁贷。但是,像贵州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临时工”这样,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既不受理仲裁申诉,也不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现象,在全国也较为普遍。希望劳动部门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着想,依法维护他们合法权益。

    “没签劳动合同是因为工作太忙”

    去年12月15日,记者奔赴贵州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采访,一位负责人何荣鹰告诉记者:1999年4月28日,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由行政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后,不论传统意义上的“正式工”或“临时工”,都统一称之为企业员工。尽管如此,公司工资结构设置上仍然存在不合理,员工间的工资表上确实是有差距。2002年6月,安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仲裁调解书后,公司已斥资747.2万元为原事业单位“临时工”解决了社会保险、津贴补助和部分职工工资遗留问题。同时积极拟订方案调整职工工资,原管理处“临时工”平均工资水平从改制前的448.5元上调至662.35元,高于安顺市地方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

    何荣鹰说:企业确实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出有因。他解释的理由是:一是2002年仲裁调解书下达后,2003年全国遭遇非典,公司工作重心放在如何增产节支、加强内部管理方面;二是在这之后公司承办瀑布节等各项工作太多、太忙;三是公司管理体制尚待理顺、完善;四是这批“临时工”当初进入公司工作的渠道、途径不一,在工龄界定方面正与员工积极磋商,以期达成一致。

    显然,这样的解释难免让人质疑。从2002年6月仲裁书下达至今,公司都在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那么,职工的权益维护算不算工作重点?应不应该摆上议事日程?难道公司因“承办瀑布节”导致工作太多、太忙,那么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就真没时间去考虑?难道像签劳动合同这样的事也要一拖再拖,必须等到企业工作时间不忙的时候再说。记者寻思,如果按这种“解释”,企业何时才能有时间“与员工积极磋商,以期达成一致”。

    由于记者的介入,去年12月,安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给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下发了一个《处理意见》,要求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于2004年12月30日之前与428名“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解决好工资待遇等问题,妥善处理好这起劳动争议案。至记者发稿时为止,贵州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已陆续和这428名“临时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有关工资待遇问题,企业也正在考虑具体解决方案。

    媒体链接:

    “临时工”工伤得不到赔偿

    为上海深蓝物资公司打工的刘红点在工作中遭遇车祸受伤,该公司以与其没有劳动关系为借口,拒绝给予工伤赔偿和相应待遇。

    2004年5月12日,刘红点受上海深蓝物资公司指派驾车从上海送货到江苏宜兴。之后,公司又指派其赶往苏州工业园区深蓝化工有限公司拉货回上海。刘红点在途中发生车祸,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右髋骨骨折。

    “上海深蓝”让“苏州深蓝”出面支付刘的医疗费,并处理交通事故。“苏州深蓝”拒绝,刘被迫出院。此后,“上海深蓝”不再给刘发工资。

    按照《工伤条例》,在工作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刘红点拄着拐杖多次找企业,要求解决其工伤待遇、继续治疗骨折,并要求发还其工资,但企业不理。

    刘红点向上海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办公室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上海深蓝”否认刘和该公司有关系,使刘陷入工伤无法认定的危机。

    记者电话采访了企业负责人,他说:“刘红点是在我们的关联企业‘苏州深蓝’开过车,但不是‘上海深蓝’的职工。企业承认他是工伤,已花去医疗费和车辆赔款共四五万元。

    记者问:“你们有劳动合同吗?”

    企业负责人说:“没听说过临时工还要签劳动合同!”

    “临时工”工资待遇缩水

    青岛韦中应向媒体反映,由于自己应聘的是“临时工”身份,单位以“临时工”为由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相关福利也没有,企业说这是公司的规定,不知道单位的这种做法对不对。

    据韦中应介绍,他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热爱程序设计的他就到人才市场上找工作。在人才招聘会上,韦中应发现某软件公司提供的程序员职位很适合自己,于是就答应了这个工作。

    韦中应原以为自己会有公司正式工的待遇,但上班后他才发现,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诸如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更是没有。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此称:“公司只跟正式工签劳动合同,临时工用不着签劳动合同。另外,临时工在本公司也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为这是本公司的规定。”

    韦中应反映的事,媒体电话采访了软件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他称,韦中应是在公司业务繁忙的时候招的临时工,工作完成后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在他进公司时,公司就明确告诉过他,按公司规定“临时工”非正式在册的职工,不能像单位职工那样,签订劳动合同和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

    当记者问,知道这种做法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吗?对方称:“对于临时工的社会保险,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也是按照公司的惯例办事,不存在违法。

    媒体咨询律师后认为:“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一种用工形式,是用人单位在固定职工编制之外临时聘用的部分从业人员。1995年《劳动法》颁布后,企业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多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们现在所说的“临时工”通常指“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但不管是哪种用工形式,只要建立用工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费,“临时工”也不例外。

    “临时工”用工普遍不规范

    不和临时工签合同、不给临时工买养老保险、临时工没有福利待遇,解聘后没有任何补偿,在各类用工形式中,临时工的用工是最不规范的,其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而这种现象在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其实很普遍。

    1996年11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

    同工同酬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无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合同,是否有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等量劳动应获得等量报酬。

 作者:赵福中  

 

    相关链接:

    谁来维护“临时工”的权益?

    警惕用人单位以“临时工”为由侵害职工权益

    临时工当心企业的3不政策

    “临时工”的背后掩饰着什么?

    “临时工”不应再存在

    临时工劳动时间,节假日待遇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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