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日前贵州省正式向社会公布了《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首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禁止为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规定》(后文简称《规定》)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而对于该《规定》,也存在着截然对立的观点。真理往往是在争辩当中更加明晰,,因此,编者从诸多来稿当中选择了两篇观点较为对立的文章,希望对于大家全面、辨证认识该《规定》能够有一定的启示。与尊重生命权无关
禾刀
表面上看来,贵阳市此举等于承认了对14周以上胎儿生命在社会中的存在。不过,笔者想问的是:难道14周前的胎儿就不是人,就没有生命权?
人的生命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从娘胎里出来的那一刻?不,现代医学告诉我们,自从精子与卵子成功受精,形成受精卵的那一刻起,一个新的生命其实已经诞生了。那么,贵阳市此次为何非要选择“14周”这个特定的数字呢?其实理由也很简单,14周等于98天,也就是三个月零几天。对稍微懂得点妊娠知识的人肯定知道,三个月,是胎儿性别发育大体轮廓初现的时期。也就意味着,自这以后,借助科学仪器手段,可以辨明孕妇肚里的胎儿性别。性别的辨明,对那些想按照自己想法来选择胎儿性别的人来说,又预示着只要胎儿性别与自己所期待的不符,就很有可能趁在胎儿出生前,堕掉胎儿。其实,《规定》第一条明确道出了制定法规的本意是,“为了制止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平衡”。很显然,贵阳市制定此法规的出发点在于控制胎儿性别鉴定。
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打击力度明显偏轻。贵阳市此次之所以禁止对14周以上的胎儿堕胎,可以看作是对计划生育法的一种有益补充,是加大了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堕胎行为的惩罚性法规。可见,贵阳市此举是一个纯计划生育学方面的规定,关乎人口性别平衡的生存大局,与生命权并无多大关联,虽然这种规定的出台,在事实上,可以挽救14周以上胎儿的生命。从计划生育的角度来看,贵阳市此举有望对那些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行为起到较大威慑警示作用。如果非要把这种做法跟生命权联系在一起的话,那也只是相当有限的“扩权”,甚至可以说这条法规对胎儿存在歧视。
前提是敬畏生命
朱述古
我以为,这条消息传达了两个值得欣慰的信号。其一,女性在出生之前就依法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待遇,《规定》将男女平等的理念前移到了胎儿阶段;其二,废止其他前置条件,从法律的高度保障已成形胎儿存活的权利,体现了对人权特别是对生命权的尊重。贵阳并不是中国的发达城市,但我以为,贵阳市从立法角度保障胎儿的人权,体现了其他发达地区难以望其项背的先进理念。在这种理念指引下,母亲与胎儿享有了平等的权利。在胎儿成形之后,堕胎就是违法。这种强制性规定打破了已婚或未婚父母随意处置胎儿的特权,意味着胎儿在自己尚无自我保全能力的情况下,就依法享有了成人世界的保护。不必讳言,随着时代的进步,“存天理灭人欲”的情形已越来越少,但是,当未婚父母或者说不愿意生孩子的父母随意剥夺胎儿生命权的时候,我们应该坦率地承认,这实际上是文明社会的一种野蛮表现,或者说是人性之恶对胎儿生命的扼杀。当然,禁止胎儿鉴定和为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对于保障人权而言,也绝非完善之策。美国已于去年立法禁止堕胎,但主张堕胎的反对派一刻也没有放弃自己的主张。在这些反对派看来,反对妇女堕胎,在很多时候并不是真正保障妇女的人权。对许多高龄妇女和有生育困难的妇女而言,禁止堕胎不仅意味着父母特别是母亲将会承受沉重的社会压力和哺育压力,还直接意味着母亲可能因难产等原因赔上自己的性命。应该承认,主张堕胎派并非一无是处,但是,如果将母亲生命与胎儿生命平等对待,在医学事业日趋发达的情况下,母亲的死亡率毕竟会小得多。因此,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和为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对人类的再生产而言,无疑弊大于利。我国实行的是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禁止为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很可能与时下的人口政策相抵触。从这个角度上说,无论是已婚夫妇还是未婚先孕的男女,都应该从敬畏生命的角度出发,切实遵守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尽可能防止未婚先孕发生。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已经怀上孩子并进入胎儿成形期,就应该勇敢地担当起父母的神圣责任,将哺育孩子的使命进行到底。当然,这也期待整个社会的理解和宽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