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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思南县委 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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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思南县委 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本着“你帮我发展,我助你发财”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地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招商引资是指引进我县境外和国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开发、办厂,经商,包括引进技术和人才。
  第三条 引资开发的内容及方式
  (一)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以合资、独资、合作等方式开发能源、交通、通讯、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农林牧渔等绿色产业,.兴办种植业、养殖业;开发各类生产、加工、出口创汇企业;开发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服务业等国家政策允许开发和发展的各类产业和事业。
  (二)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工商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以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租赁、转让、购买等方式参与我县现有工商企业的经营管理。

二、土地优惠

  第四条土地出让期限:住宅用地70年,工商业用地、综合用地、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娱乐、旅游用地40年。
  第五条土地优惠:能源、交通、水利、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划拨使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则由投资方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和地上跗着物补偿费。房地产开发、商贸、服务、旅游、工业等经营性用地,采用出让或出租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或租金根据项日规模和年限优惠30-50%。
  第六条 投资经营者取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3个月内实施建设。完成项目投资额25%以上的该宗土地连同筑物可依法进行抵押、担保、转让和出租。如需改变土地用途,按法定程序审批。

三、税费优惠

  簿七条凡到我县投资开发下州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所征地方各税由本级财政全额返还(所得税除外,下同),3年内应缴规费全争免。
  (一)兴办以农、林、牧、渔业为主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
  (二)科技、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出口刨汇以及综合资源利用项目;
  (四)投资开发“三废”利用及环境保护项目。
  第八条对投资开发交通、管道、燃气、通讯、电力、供水、旅游等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成本回收期内,返还地方各税的50%,规费全免。
 第九条 新增外来个体工商业户,当年税费全免;承包、租赁、兼并停产、亏损企业,前5年返还地方各税50%,之后3年退还30%,规费减半征收。
  第十条购买“四荒”(荒山、荒坡、荒滩、荒水)使用权进行种养殖业开发,从产生效益之年起,4年内免征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规费全免。
  第十一条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征收的增值税,本级财政所得部分3年内全部返还。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房地产交易税按低限计征后返还50%,规费按50%计收。
  第十二条 按现行税制规定的地方政府无权减免的其他税种,计征后属地方财政分享部分3年内由财政部门按议定比例返还。
  第十四条 凡能准确地反映纳税情况,财务健全,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给予购领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 投资经营者用水、用电、通讯等方面与本县国有企业同等计价,供电增容贴费按国家标准减半计收。电话初装费按优惠价收取。
  第十六条 投资经营建设项日,需要协助提供设计、施工、招投标、质监等服务的,保证优先安排井执行最低收费杯准。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企业接收我县下岗职工占全部员工比例例达50%以上或接收残疾人占全部员工比例达20%以上的,有关税费可实行特殊优惠。

四、其它优惠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企业在伟法允许范围由可以采用内外一切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分配方式。所需雇员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任免、奖惩和辞退。
  第十九条 引资企业收购、承包、租赁、兼并我县企业,司以继续使用企业原名,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
  第二十条 投资经营者及其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随时迁入思南城区办理常住户口,与本县城常住居民亭受同等待遇,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入托。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到我县的投资额度不受基建、技改等宏观计划规模的限制。但应当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小区规划。

五、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 实行“站式办公”、“公示制收费”和“一条龙服务”。所有招商引资项目一律由县招商局负责联系和洽谈、签约,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招商局在接到顶目有关材料后,属县级权限的5天内办理完毕或给予明确答复;属上级审批的,可以实行“先上车后补票”。
  第二十三条 放宽办照条件,简化办照手续。除国家明文规定须持有特种许可证外,其它行业均可先办照后补证。
  第二十四条 凡来我县的投资者,根据意愿和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可以设立永久性的纪念设施。
  第二十五条 投资期限在5年以上,且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纳税额高的法人代表,可给予其相应的政治荣誉,或按政协章程安排参政议政席位。

六、保护政策

  第二十六条 县委、县人民政府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外商企业除履行法律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外,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单位的集资、摊派、收费。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管理权、收益处分权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对外商企业进行检查和审计涉及什么人,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在招商局内设“招商引资企业投诉中心”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招商引资企业如发生民事、经济纠纷,由招商局协调解决或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解决。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由司法部门特事特办。

七、奖励政策

  第三十条 由县财政多方筹集资金,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来源主要是招商引资项目所产生的效益和从国有土地出让金中按30%提取。
  第三十一条 引进捐赠、赞助等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从到位资金中直接提取。
  第三十二条 引进合资、独资、合作、无息贷款、补偿贸易等形式的资金,根据实际到位资金和使用年限,拔0.5-1%给予奖励,从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租金和交纳的税费中提取奖励。
  弟三十三条 引进资金利率低于同期同类国家银行贷款利率50%以上的,奖励0.4%低于银行贷款利率50%(含50%)以下的,奖励0.3%:等同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奖励0.1%。
  第三十四 条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优秀人才,其价值经评估后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兑现。
  第三十五条 奖励程序;由引资人提交书面申请、引资合同、资金到位证明、项目实施效益情况等书面材料,经县招商局审核、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兑现奖励。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及客商认为需要提出的其它问题,均可通过洽谈协商解抉。
  第三十七条 本县投资者进县城或集镇经商办企业的,同样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原制定的《关于扩大开放手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县发(1998)05号]同时废止,我县制定的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制作单位:新华社贵州分社 中共思南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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