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中共江口县委 江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14日县委常委会议通过) |
|
为实施西部大开发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欢迎和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县投资开发,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地委、行署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投资导向
(一)外商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资金入股、补偿贸易、承包、租赁、购买企业、购买产权等多种形式来我县投资开发,具体项目如下:
1、水电、交通、市场建设等基础设施;
2、开发山地资源,兴办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林、牧、渔产品精加工业;
3、开发旅游业资源,发展旅游产品和民族工艺品生产;
4、县城新区开发和县城、乡(镇)的旧城改造;
5、矿山采掘和加工业;
6、发展建材、冶金等以矿产资源为原料的工业生产项目;
7、兴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8、创办出口创汇型,高新技术型产业;
9、承包、租赁、联营、购买产权、承接、改造国营、民营企业;
10、创办和经营综合贸易、文化娱乐和服务性第三产业;
11、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其它产业。
第二条 外商、外资的界定
(一)外商:江口县境内外来投资的单位和个人;
(二)外资:江口县以外非行政事业性正常拨付渠道的一切资金。
第三条 合资合作享受优惠的条件:外商与县内企业事业单位合资合作,外商投资额度所占资产或股份的比例不低于50%。
一、税收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税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独资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免收二年减半征收三年;独资经营5年以下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免收二年减半征收二年。个人所得税从投产之日起,免收一年,一年后减半征收。
(二)属外商控股的合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兑征企业所得税二年,期满后减半征收二年;个人所得税免收一年;一年后减半征收三年。
(三)外来合作企业,根据投资方向、投资规模、经营期限、投资方式以及与本县的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条款,在税收政策范围内具体商议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比例。
(四)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外商独资、合资及合作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实行比上述三条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
(五)外商利用非耕地资源从事农业科技开发项目和特种养殖及加工,减半征收二年农林特产税。
(六)凡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在我县投资开发项目,涉及的其他税种实行目标管理、定额征收。
二、规费
第五条 外商投资开发项目用水、用电方面的计价,实行优惠,水增容贴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征收,免征电力增容贴费。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入户、注册、登记等事项的手续费和有关规费一律减半征收。
第七条 对外商投资开发建设项目所涉及收取的有关规费,一律实行减半征收。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外商摊派和收取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和摊派,外商有权拒交,并有权向政府和有关部门申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