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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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规费政策
   (十六)投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规定收费项目中有上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收取;县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可以减免的,予以减免。
   (十七)投资企业在安装水、电、通讯等设施时,给予优先办证,优先设计施工,并按应收取劳务费的最低标准收取。
   (十八)对外来企业的行政性收费实行内容、项目、标准亮证收费和建立收费登记卡制度,企业交纳费用后,执收单位必须填写(收费登记卡)并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交。若执收单位强行征收,企业有权举报,县将及时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当事人单位领导责任。
   第四条  奖励政策
   (十九)设立招商引资发展奖励基金。县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50万元以上作为招商引资发展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引资者和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二十)对项目第一引资人引进资金的奖励办法(引进火电、水电、房地产、娱乐业、采矿业项目不予奖励)。
   1、项目第一引资人为奖励对象。项目第一引资人指将项目最先引荐到瓮安县的个人或单位,第一引资人须到县招商引资局进行备案登记。
   2、对引进项目形成固定资产(不动产)的奖励;
按引进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数额比例,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其中:
   (1)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1%比例给予奖励;
   (2)100-2000万元的,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比例给予奖励;
   (3)2000万元以上的,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2%比例给予奖励。
   (二十一)实行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奖。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经年度考核评定后,分别给予嘉奖。纳税大户及引资有功人员,视其贡献大小由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服务与承诺
   (二十二)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外来投资保障机制和服务体系。在招商引资局设立"一站式"服务机构,对投资者在县内的项目审批,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一会研究决定,并由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咨询工作,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所有县级手续。涉及必须经省州审批的有关手续,县"一站式"服务大厅积极协助按规定办理。
   (二十三)各有关部门及时协助处理企业在用地、用工、用水等方面引发的纠纷。供水、供电部门,不得随意对企业停水停电,因正常检修停水停电,提前三天告知相关企业。未经人民政府批准或法律规定,不得对企业突击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未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不得随意向外来企业进行罚款和下发停产、停工通知书,若遇特殊情况需立即停产、停工的,事后半天内报县招商引资局备案。涉及到外来客商和企业报警案件,公安部门优先侦办、挂牌督办,对扰乱外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或肆意刁难的人员,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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