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开放,提高我县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结合县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
(一)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报县以上批准的建设用地,相关部门及时上报,跟踪服务。
(二)投资企业用地,可依法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其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取得费按当年国家允许的成本收取。
(四)临时占用土地的,按以下标准补偿:占用耕地,稻田每亩每年按400公斤大米折价(当年市价)补偿,旱地每亩每年按300公斤玉米折价(当年市价)补偿,同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占用非耕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按不同区位、地段及用途等确定比较优惠的价位收取土地取得费。
(五)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可享受下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加工型及高新技术龙头企业,固定资产(含土建及设备投资,投资额以政府审查的决算报表为准)投资在300-500万元的项目无偿划拨1亩土地供其使用;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无偿划拨2亩土地供其使用;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无偿划拨3亩土地供其使用。
2、其他生产性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据其情况无偿划拨1-3亩土地供其使用。
3、凡在县统一规划的工业项目聚集区内落户的,土地取得费一律按国家现行政策的下限收取。
4、凡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期限为该项目合作年限。
(六)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额的,在法定使用期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租)、抵押、继承。使土地的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鼓励外来投资者按照《矿产资源法》,到我县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允许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地质调查,其在调查区域内发现的尚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或重要找矿线索区块,可优先申报探矿权。外来投资对其投资勘查并探明的矿产资源,可优先申报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探矿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八)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第二条 税收和财政政策
(九)凡设在我县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投资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总收入70%的外来投资企业,从2004年至2010年从获利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十)凡设在我县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外来投资企业,在2004年至2010年内,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减免税款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是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从2004年起,凡在我县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社会效益显著而利润较低的经县主管税务部门批准或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再给予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十二)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为13%。
(十三)投资特色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发展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审批后,按政策规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7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10年所缴纳的企事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企业。
(十四)投资者在县境内新建或扩建农产品生产、保鲜及加工,畜牧水产养殖及加工,中药材种植及加工等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经审查由政府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予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500万元的,贴息一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贴息两年。
(十五)投资企业利用"三废"(废气、废水、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审批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