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主要业务的办事程序和联系方式
(社会办医工作指南)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四、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 次。
五、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领导工作。
六、具备下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设置诊所。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医士以上职称,连续5年以上从事临床工作。在民间行医多年的民族医、中草医及确有一技之长者,经地、州(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证后,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男性70周岁以上,女性65周岁以上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八、诊所基本标准
(一)西医诊所:
1、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1、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2、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1、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1、基本设备: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沙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1、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或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2、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3、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4、制订各种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5、、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确定。
(八)、其他诊所标准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书。
九、社会办医程序:
本人申请――所在地卫生院签字盖章――本人提交有关资格资料上报县卫生局――县局实地现场考察选址及设备资金到位情况――县局领导批复――申请人填有关社会办医各种表格――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局再次现场核实,设备、药品、房屋情况--准予开业。
十、联系方式:
瓮安县卫生局业务股联系人,周云辉、朱金龙,联系电话:0854-2634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