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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主要业务的办事程序和联系方式


主要业务:
一、成果的申报:
   (一)申报时间:九月三十日截止,三十日以后的算第二年的成果
   (二)申报条件:
   (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定单位或个人名次排列异议权属方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4)、经国家科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三)申报程序: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提前将《科学技术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及起草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独立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申请鉴定需要的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
   1、 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或技术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目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二、营科技企业的认定
   1、 认定条件:
   (1)民营科技企业是提以科技人员为主,以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为主要特征,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兴办的科技开发、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它包括以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形式兴办的民营科技机构、也包括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依法投资兴办并实行国有民营科技企业;
   (2)民营科技企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中间试验、生产与经营;
   (3)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技术应用、经营能力的科技人员,且必须达到本企业管理人员的35%以上;
   (4)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金;
   (5)有企业章程,明确技术管理和财务制度;
   (6)企业法人代表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7)从事特殊行业(如医药、卫生、压力容器等)的民营科技企业,还须经专业归口部门同意。
   2、认定程序:
   (1)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已局提出申请报告;
   (2)企业须提供证明材料(一式四份);
   a、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b、生产、经营许可证;
   c、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简历、身份证、企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职称证;
   d、工作场所房屋证明或承租合同;
   e、专利证书;
   (3)经所在地(市)科技局初审之后,报州科技局认定。
三、专利申请:
   1、具备条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领域由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来确定是否有突出特点。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 申请要求: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应当对发明人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人员能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3)申请日:以收到申请专利文件之日起算。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0854-2621289
   传真号码:0854-2627496
   邮编:550400
   联系人:兰进常   丁纪生

资料来源:瓮安县政府办公室

 


制作单位:新华社贵州分社    瓮安县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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