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环境 投资程序 优惠政策 投资项目 麻尾经济开发区
 
优惠政策
 
三、财政扶持
凡到我县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的(不含采矿业),除享受上述优惠外,还可实行以下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投产经营后,由县政府按企业当年所缴税款进入县级财政(按规定)留成部分的税收总额(不含所得税,下同),前三年内按50%,后二年内按25%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内按40%,后二年内按2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固定资产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内按30%,后二年内按15%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内按2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2、凡来我县收购、兼并、合资、合作、租赁、承包企业的,投产经营后,由县政府按企业当年所缴税款进入县级财政(按规定)留成部分的税收总额,前三年内按30%,后二年内按15%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3、凡到我县“工业园区”兴办伞业的,可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执行(一)、(二)条款所得规定的比例基础上,再增加10个百分点的比例作为奖励扶持企业。

四、规费优惠
  1、投资交通,能源,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出口创汇、高新技术的项目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其他企业和项目在规划区内的一律减半收取;在规划区外的减按25%收取;在产业园区的免收。
  2、外来投资企业一律减按30%收取劳务管理费。
  3、外来投资企业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费。
  4、外来投资企业在进行污染治理期间,可按最低标准的20%—70%减收排污费。
  5、外来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建设,公共设施改造项目的按最低标准的30%减收排污费。
  6、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并在当地进行加工增值的,按规定最低标准的10%收取矿产资源管理费。
  7、外来投资企业五年内免收垃圾管理费。
  8、土地使用费:减按0.30元/平方米收取,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前五年免收。
  9、凡投资在我县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属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企业办在工业园区的,前三年免收,后二年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五、奖励办法
  为动员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县政府采取重奖办法鼓励招商引资。分别按建成投产、实现税收两个阶段进行奖励。其中投资100万元以上(不含流动资金)生产性项目的,项目建成投产时,按完成投资额(即实际引资额)1%奖励给引资者;项目投产产生税收后,按当年纳税总额的10%一次性奖励给引资者。有特殊贡献的另给予重奖。
  建立第一引资人(单位或个人)登记备案制,先由引资者向县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再由县财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审查核实,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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