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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一、供地优惠: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科委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所需用地可实行零地价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即由投资商先出资按征地成本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再由县政府从企业每年所缴税收中分期偿还投资方的征地费(偿还计划具体以协议确定)。
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项目,所需用地按征地成本价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3、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项目,所需用地按国土部门评估的基准地价优惠65%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
1、凡到我县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依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当年所缴此税款进入县级财政(按规定)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二年按50%奖励企业。
2、投资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以及兴力、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的项目,企业所得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当年所缴此税款进入县级财政(按规定)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后五年按50%奖励企业。
3、投资农业开发项目,中药材种植,农特产加工和旅游开发项目,企业所得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当年所缴此税款进入县级时政(按规定)留成部分全颁奖励;后七年按50%奖励企业。
4、投资兴办其它生产性企业,年创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含企业改按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所得税)的总额(下同)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当年所缴此税款进入县级财政(按规定)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年创税50万元以上的,享受二年全额奖励;年创税10万元以上的,享受一年全额奖励。
5、投资兴办企业安置我县下岗职工达100人以上或大中专毕业生达60人以上的(以签订用工合同为准),企业所得税自生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当年所缴此税款进入县级财政(按规定)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二年按50%奖励企业。
6、个人承包。租赁生产性企业,年创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含企业改按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所得税)的总额在,10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一年按企业当年所缴此税款进入县级财政(按规定)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二)增值税:一律按税法依率计征。
(三)耕地占用税: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建设用地,按最低税率:稻田4元/平方米;旱地2元/平方米征收。
(四)土地使用税:投资在县城规划区,建制镇,产业园区内兴办生产性企业的,按最低税率:0.20元/平方米征收。
(五)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几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投资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农特产品,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利用“三荒”资源兴力、农业开发项目的,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
(六)契税:本县投资者以自有资产作价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的,按企业所缴此税款进入县级财政(按规定)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根据国家规定由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按所缴此税款50%奖励企业。
(七)房产税:投资生产性企业自建或购置自用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前三年按企业所缴此税款进入县级财政(按规定)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八)土地增值税: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企业所缴此税款进入县级财政(按规定)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九)营业税:凡在我县境内兴办第三产业和市场(不含房地产开发和娱乐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开业经营后,由县政府按企业当年所缴此税款进入县级财政(按规定)留成部分的税收总额,在前三年内按30%,后二年内按15%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十)资源税: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并在当地进行加工增值的,按本省规定的最低税率征收;非金属矿按企业所缴此税款进入县级财政(按规定)留成部分的80%奖励企业。
按上述规定享受返还优惠的,一律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其应返数额于每年度末向投资者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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