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建设项目所需征地,在不违反城镇统一规划的有关规划提下,一切征用手续由当地人民政府从速办理。
2、凡兴办企业、建设用地所需征地,只征收耕地占用税,免交有关土地的其它费用。
3、对投资者所需建设用地的出让费,按项目的性质、土地用途等,给予15~35%的优惠。
4、投资者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后征土地的使用期限,根据用途可在40年至60年,其中荒山荒坡期限可延长至80年。
5、投资者在使用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使用年限期满,可申请续期。
(二)税费优惠政策
1、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发型、扶贫型企业。从正式投产之起,三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当年全额返还,以后三年减半征收。对投资规模达500万元以上,形成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投资回收期在5年以上的新办企业,五年内所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和个人所得税实行当年全额返还。
2、兴办投资规模小、投资回收期短的一般生产加工型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实行“免三减二”,即三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行税当年全额返还,以后二年内减半征收。
3、兴办非生产型企业,从正式营业之日起实行“减二免二”,即二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当年全额返还,以后二年减半征收。
4、对现有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购买、合资、合作等投资者,二年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减半征收。
5、兴办开发型、扶贫型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6、兴办开发型、扶贫型企业,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对土地使用税在三至五年内实行先征后返。
7、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中,属县委、县政府管理的职能部门,除工本费外,一律免收各种手续费和管理费。
8、凡兴办各型企业,建设期间免交土管、城建、工商环卫、卫生防疫等有关费用。项目建成投产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免交上述有关费用。
9、高通耗开发型企业,使用本县电力,免交输电线路变压器贴损费,使用网上电力的,贴损费从抵电价从低。
10、以企业的利润直接再投入该业进行扩大再生产,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税的50%以上。
(三)优质服务
1、县有关部门对投资者在法律、法规、项目选择、环境介绍、项目选址、合作伙伴寻求等方面,一律无偿提供咨询服务。
2、凡经县投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由县投商引资办公室一枚公章审批,有关部门要在洽谈签约、上级审批、工商登记、保险投保、银行接汇、资金注册、办理公证等方面给予方便,涉及县内手续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完。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先开工、后完善手续。
3、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新办企业所需水、电、通讯、交通等设施的施工、安装和供应,价格按县内同行业收费标准人低执行。
4、外来投资者在项目建设期和项目建成后,固定资金领导小组确定,帮助协调,优先安排信贷等。
5、有关部门制定并发放企业收费卡、严格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收入。
6、工商、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及政法部门要积极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冶安环境。
(四)引资奖励
1、凡直接引进县外资金来我县创办、联办、协办企业或介绍县外客商携资来我县创办、联办、协办企业的县内外单位或个人均可享受奖励,同时由县全额返还所征个人所得税。
2、凡直接引进资金的,根据资金的使用方向,性质等进行奖励。引进无偿资金的,奖资金总额的3~5%;引进有偿资金的,奖资金总额的0.3~0.5%;引进资金利率低于银行乡镇企业贷款最高利率的,奖引资总额的1.5%。
3、直接引资所获奖金,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由受益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支付。
4、凡通过介绍客商携资来我县兴办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建成后,根据资金的使用性质、方向和效益情况,由县专调的奖励资金按引资总额给予适当奖励。
5、引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到我县办企业或承包、租赁兼并危困亏增盈发生明显效益后,由受益单位按所增利润的10%左右进行奖励。
(五)其它
1、到县企业帮助技改、改进管理、扭亏增盈的科技管理人才,效益被确认后,为其它庭解决城镇户口、居住、子女入学和就业等实际问题。
2、凡到我县兴办中型以上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客商,可推荐为县政协委员或工商联合会会员。兴办较大型企业者可受聘为县经济顾问。
3、凡在我县办企业有特殊要求的,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