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你们了,如果没有你们帮忙的话,我的工资就不可能这么顺利的得到手了,真的是太感谢你们了。”这是7月15日凤冈县绥阳镇农村打工妇女石某拿到了她为李某打工的工资后说的话。
7月11日上午,一个40来岁的女人匆匆忙忙的来到绥阳工商所办公室投诉,她在绥阳街上为李某打工,可李某不给她工钱,请工商所的同志给予帮助解决。
接到投诉后,绥阳工商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情况了解。通过了解,石某给绥阳街上的李某家加工面条,只负责捆扎,按每3分钱一斤计算,每月结一次账。她已经做了六个月了,前面五个月的工资都已付清,只有最后一个月的654元没有付。李某不付工钱的理由是要石某再给她做几个月,做到十月底。如果不给她做的话,这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就不给了。
石某与李某签订了用工合同,合同中载明了工资结算时间、结算方法及其它条款,却没有要石某一定做到什么时候才能付款的条款。从用工合同上看,是李某一方违约。
据被投诉人李某称,在合同签订后,李某觉得石某做事很能干、也能吃苦耐劳、并经常做一些其它份外的事,如打扫卫生之类的活。希望石某能多给她做一段时间,于是她私下与石某口头协商:要求石某给做到10月底。对此石某也是认可的,只是没有写到合同中去。
石某不给李某再做下去的理由是她的女儿在北京读书,要用的钱很多,在李某处做工不能支付大笔的学杂费用,于是要和她的老公去做泥水工,以便挣更多的钱供女儿上学。
了解上述情况后,绥阳工商所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给他们讲解道理、宣传政策,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李某支付石某的做工工资6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