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1日起,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正式启动生育保险工作。
保险的范围是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从业人员。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按月缴费。机关、事业单位由县财政按月或按季度统一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及其它非县财政拨款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采取转帐或现金形式按月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基金建帐管理和支付由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户,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支付待遇不设起付线,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生育医药费以及实施绝育术、节育术、人工流产术、引产术以及复通手术所产生的医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审核支付,参保人员住院生育和实施上述手术时,应持医疗保险证(卡)、社保部门证明材料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居住外地、出差在外等情况未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除持以上证明材料外,还应持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报销的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