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是彻底反腐和建立责任政府的重要途径,任何一项反腐措施,没有人民的监督都是不彻底的。建立责任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要想把责任政府建设落到实处,首先要解决好人大充分行使权力监督和政府接受人民监督的问题。
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约束权力的权力机关,有人大的权力监督,还有监察、审计以及专门的监督约束机构。这些都很难做到彻底,只有人民的监督可以基本做到。“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根据过去几十年来的情况看,人大的权力监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政息当然不可能,但人亡免不了,如胡长青、卢万里、郑筱萸等。
让人们关注的问题是政府让不让广大人民监督,接不接受人民监督,政府决策愿不愿让人民参与,政府执政的效果,包括其勤政、廉政的情况让不让人民知道。人民如何监督。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加之责任政府的不可推卸的依法行政责任的落实,这个问题将逐步得以解决。
监督与被监督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为了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的监督机关,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
建设责任政府,我们首先从“责任”一词谈起,“责任”的第一层含义就是分内应该做的要尽责任。“责任”的第二层含义就是没有做好分内应该做的事,应当承担过失,追究责任。责任政府的责任是什么呢,细分起来太多了,我认为主要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责任。公民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监督法》分别于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里不仅规定了人大的权利和政府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保障人民知情权的问题,更广泛的接受人民监督。知情权很重要。知情权即使不能直接纠正违法,也能威慑违法。事实上,任何一个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对其违法、违规、失职行为信息的公开,是不可能完全无动于衷,不可能毫无触动的。严密监督政府的每一项工作,并对所见到的一切进行议论,是代表的天职,也是公民的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不会动摇。人民监督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二是人民直接参与监督,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网上留言等。为什么我理解人民监督的途径有两条,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其他代表制民主、代议制民主一样,同样有其天然的缺陷和不足,同样需要直接民主和参与式民主的补充。所以《监督法》规定的监督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现代民主监督机制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它将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扎实地奠基于人民监督的基础之上,它将开辟我国代表制民主与参与式民主紧密结合的新型民主时代。
人大监督权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大监督权的客体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机关,即一府两院。人大的监督权只能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的形式行使。但是任何机构的权力都要通过个人来行使,凡是不能以会议形式行使的权力都可以交给代表个人去行使。如代表视察,代表约见,只能由人大代表个人去行使。
人大监督通过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来实现。可以理解为知情,即听取工作报告和汇报、质询和询问、视察、执法检查;处置,即做出决议、组织调查委员会、提出批评和受理申诉;制裁,即罢免、撤职、免职、接受辞职、撤销。概括起来,人大的工作就是检查监督对象对人大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法情况,对于重大问题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对执行不力的机关部门进行督促,对执行错误和违法的行为进行纠正,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进行处理,促进责任政府建设。
人大监督是权力监督,而且仅仅是权力监督,所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时,必须把握好自己的界限。在行使监督权力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自身不是在进行行政监督,对于行政部门违规、违法行为不能直接采取纠正措施,只能是通过督促和批评甚至是罢免,间接的促使其进行纠正和补救;同时也不是司法监督,对于任何违法的个人,他不享有审判权和司法处置权。因此,不会有人说“你来干看一看?”。人大的监督植根于人民监督的基础上,超脱于行政事务之外。人大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非常重要。
政府接受监督是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工作的必要保证。政府只有接受监督,才能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减少和防止工作失误,才能防止滥用权力,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保证清正廉洁,才能更好地作出正确的决策,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如对财政权的监督,在《监督法》未出台之前,除了在全体会议期间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决算,在平时如何监督预算的执行没有切实可行的制度,财政预算的执行完全掌握在政府财政部门手中。由此造成人大限制政府几天,政府限制人大一年境况。《监督法》施行后,第十七条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当然,在《监督法》未出台之前,1995年1月1日《预算法》就已经施行了,对预算执行的管理和监督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编制预算不认真,预算调整随意性大,把买酱油的钱用去买醋的情况仍然存在,原因是预算不公开,不透明,群众不知道,《监督法》施行后,揭开了神密财政的面纱。再不会有人有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让知道的人多了有些事不好办的想法了,《监督法》规定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目的就让大家用明白钱,是对人民负责,对干部负责,求的人少了出错的几率就少了。
当然,政府对人民负责仅仅靠接受监督是不够的。当人大监督权没有得到充分行使,人大监督不力,监督主动性不高,震慑力弱,权威性不够,实际监督方式软弱,监督不彻底,人民监督渠道不畅的问题存在时,政府要做到对人民负责,还必须要做到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人民监督的基础之上,要充分发挥权力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