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探索建立规范劳动用工行为长效机制
新华网 ( 2008-06-16 )
作者:赵朝兴   稿件来源:黔西南日报 

    近年来,兴义市用工单位的用工备案率、参保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用工单位在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识也逐渐在加强和提高,逐步形成了良好和谐的用工氛围,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全市范围内基本消除非法用工行为,做到“四个”普遍,即普遍建立劳动用工监督制度,普遍签订劳动合同,普遍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普遍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

    兴义市通过建立“四小”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台账显示,全市“四小”用人单位共有95家,用工人数940人,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有940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有904人,各家企业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对职工开展了职业培训教育,从业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做到了持证上岗。

    做到“四个”普遍,探索建立健全规范用工行为的长效机制。

    一是普遍建立劳动用工监督制度。切实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全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监督制度,引导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劳动者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拒不执行的用人单位依法严厉查处。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抓紧解决农民工的参保问题。着力解决中小型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参保问题;加大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严厉打击拒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制,监督用人单位有效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工会组织密切配合,在维权工作、法律援助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使劳动保障监察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及时查处,逐步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全面覆盖的工作格局。

    二是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通过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结合国家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兴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全力推动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做到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普遍签订劳动合同。

    三是普遍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切实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普遍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加大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卫生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重点监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业主和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水平,强化职业病防护意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加大对用人单位安全设施配备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关职能部门督促用人单位逐步改善劳动者的食宿条件。

    四是普遍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劳动保障部门针对建立的管理台账进行动态监管,对违反劳动用工的用人单位及时查处,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引导用人单位遵纪守法经营,规范劳动用工。

    与此同时,探索建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长效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履职、用人单位为主、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防治非法用工的全新工作格局。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要求,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劳动保障执法工作的开展。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将部门执法和联合执法相结合,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行为的监管合力。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拐卖劳动者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及时给予有效的救助。明确乡村管理职责,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强化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村民和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作为必须履行的职责。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和农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的责任制和问责制,以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管理和严明的纪律,把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项职责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具体的人员,并明确相应的纪律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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