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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新华网 ( 2008-06-13 )
稿件来源:凤冈县对外宣传中心   作者: 

凤冈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06〕1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城乡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2008年,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在10月31日前达95%以上,城镇居民参保率在8月30日前达85%以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

    (三)坚持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公正,按比例补偿的原则;

    (四)坚持自愿参加,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原则上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筹资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筹资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缴纳20元,(全部进入个人门诊账户),各级财政共计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式按《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遵府发[2007]24号)执行。

    (二)补助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凤府办发[2008]20号)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按《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遵府发[2007]24号)执行。

    四、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印发资料、张贴标语、进村入户、个案宣传、召开群众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将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时间、享受待遇、报销程序等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城乡居民知晓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惠民的制度,使之自觉参加,平等享受,扩大医保覆盖面。

    (二)提高服务水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医务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不断提高定点医疗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提供服务,不得开大处方,不得小病大医,增加群众负担。县卫生局、社保局要加强对经办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三)加强资金监管。县卫生局、社保局要加强调度,确保收取的基金及时进入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医保资金。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使用的监管,对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亲自调度,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县人民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对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年终综合考核,对未按照要求完成工作目标的,按“三问”制度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卫生和社保部门要做好制度的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拨付补助资金;公安部门要做好参保人员得身份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县教育局要重点做好学校学生的参保工作,农村学生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和机关干部职工子女(已就学)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学校要认真做好统一收费及上缴工作,确保所有学生都享有医疗保障;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医疗和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对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的参合参保工作;残联要协助做好残疾人的参合参保工作;计生部门要协助做好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参合工作;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医疗保障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城乡居民参保的良好氛围。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制作单位: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  凤冈县对外宣传中心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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