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凤冈县绥阳工商所调查终结处理了一起销售不合化肥案。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继去年以来,在绥阳工商所辖区内查处的第二件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月15日,胡某从遵义火车南站石某处用购进10吨某牌复合肥料,到案发时已经批发出去6吨,另外4吨零售给当地农民。共获取利润1100元。
3月17日,绥阳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专项检查中,对凤冈县绥阳镇开发区胡某的门市部堆放的由四川华油自贡恒达实业公司生产的某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样,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胡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决定对其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