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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柱县采取四项措施促污染物排放“双降”。
一是全面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单位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或超量超标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2008年,天柱县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控制目标分别为5145.5吨和973.67 吨。
二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化工、矿产开发等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严格项目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三是认真落实限期治理和强制淘汰制度,制定淘汰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未实现达标排放的水泥、硫化钡加工、砖厂及矿山等企业,依法实行限期治理。
四是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区域空气质量、饮用水源水质、流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排污企业的污染信息,为公众参与环保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