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石成勇,被凤冈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7年10月31日,湖南省花垣县人石成勇与石某某(另处)来到凤冈县城,在某宾馆登记入住。二人在房间内商量好作案方法,并购买了塑料封口胶布放置于房间内预备作案。22时许,石成勇与石某某到双拥路某发廊内分别将服务员桑某某和张某带到房间过夜。凌晨2时许,石成勇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布封住被害人桑某某的嘴,并对其手脚进行捆绑。同住一室的张某见势不对,伺机逃到宾馆保安人员处,保安人员立即打电话报警。石成勇二人见张某逃脱,便将被害人桑某某的手机抢走,然后离开宾馆搭乘出租车往湄潭方向逃窜,在湄潭县城被当地民警抓获归案,手机追回退还给了被害人。
法庭上,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辩论。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捆绑和用封口胶封嘴等暴力方式,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