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审查起诉一滥伐林木犯罪案件时以涉嫌滥伐林木罪追诉的被告人简家前,被风冈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千元。
2007年9月,德江农民冉刚了解到凤冈县花坪镇茶花社区农民简家前有林木欲出售,便与之联系,并以每棵25元的价格在简家前的自留山林内购买马尾松190 棵(折合蓄积62.81立方米),并在出售的马尾松上削皮为记以便砍伐。简家前将自己合法申办的砍伐自留山林内松树20棵(折合蓄积5.5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交给冉刚,以便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规避法律制裁。双方约定,由冉刚组织砍伐,并给付定金1000元。2007年10月8日,冉刚组织了本乡镇村民陈某等9人开始砍伐,直到2007年10月20日才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巡逻时发现制止,共砍伐马尾松131棵,折合蓄积57.0251立方米。其间,冉刚分别于2007年10月11日、18日两次将砍伐的部分木材运到德江县煎茶镇德利板业有限责任公司贩卖。
案发后,凤冈县公安局于2007年10月20日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冉刚立案侦查,同月21日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4日移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凤冈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冉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没收犯罪所得人民币5683.93元,由收缴单位直接上缴国库;被告人简家前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千元,没收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元,由收缴单位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