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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营运及农用车载人行为的通告
新华网 ( 2008-03-23 )
稿件来源:凤冈县对外宣传中心   作者: 

凤冈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及农用车载人行为的

通 告

    为了切实抓好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力遏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及农用车载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作如下通告:

    一、县农机、交通运管、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履职,坚决打击和取缔小轿车、长安面包车、摩托车(含机动三轮车)等各类车辆的非法载客经营和农用车载人行为。对违法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按上限处罚,做到查处一辆,曝光一辆,警示一批,教育一片。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非法营运打击工作。针对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摸排工作,制定重点突出、任务明确、措施有力、责任到位的整治方案,切实加以贯彻执行,确保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三、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所有非法营运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营运行为。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通告后仍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一经查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市民和农民朋友为了自身安全,请不要搭乘和雇请非法营运车辆,形成自觉抵制非法营运、不乘非法营运车辆、主动举报非法营运行为的良好氛围。对发现的非法营运车辆,要积极进行举报和配合取证,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格局。

    五、执法人员在整治过程中,必须文明执法、秉公办事,着装持证上岗,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为非法营运提供条件或作伪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从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5224540

    

    凤冈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制作单位: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  凤冈县对外宣传中心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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