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遵 义 市 公 安 局
遵 义 市 司 法 局 遵 义 市 信 访 局
关于规范信访行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通告
为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信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国家保护依法信访行为,对非法信访和在信访过程中实施非法行为的信访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对利用国家重大活动、节庆活动,到中央国家机关、省、市、县(区、市)、镇(乡)国家机关非法信访、越级信访或在信访过程中实施非法行为的人员,从重处罚。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聚众进行“打砸抢”;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六)聚众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
(七)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八)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
(九)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十)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十一)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违禁品信访;
(十二)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十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闹访、缠访,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十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十五)采取有损国格或民族尊严方式信访;
(十六)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不按规定选派代表;
(十七)经三级信访作出终结答复,仍继续信访;
(十八)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违反前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管辖原则处理。
六、对非法信访或在信访过程中实施非法行为的信访人,对其违法犯罪行为除依法处置外,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信访人承担。
七、司法行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使信访活动走上规范化、合法化的轨道。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