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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县茶叶产业提供司法服务的思考
新华网 ( 2008-03-13 )
稿件来源:凤冈县对外宣传中心   作者:杨成书 安宣强 

    中共凤冈县委、县人民政府明确了大力发展茶叶生产,加快推进生态农业建设这一兴凤富民的战略思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我县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如何做好自身工作,服从、服务于全县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大局,为茶叶产业的大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值得认真进行思考的问题。笔者拟就从法律服务、审判的角度谈一些初浅的认识。

    一、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环节中可能引发的纠纷

    1、土地流转中可能引发的纠纷

    茶叶的规模化生产经营,首先必须考虑的是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从我县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土地资源比较丰富,不存在人多耕地少的情况。但是,由于从上个世纪开始,我县和全国农村一样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都通过发包的形式,由农户承包、经营、管理和使用。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自古以来被视为农民的"命根子"。因此,农村土地问题仍然是农民比较敏感和关心的问题。在茶叶生产过程中,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大户种植,就涉及到集中连片的土地,必然要通过与农户协商一致,让农户的承包地合法流转,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规模化生产经营,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土地流转,涉及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矛盾和纠纷。尽管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流转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对土地流转没有明确专门的机关加强管理,加之农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近年来,在我县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仍时有发生,而且矛盾比较突出。因此土地流转问题在所难免。在茶叶产业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以下方面的纠纷:一是土地流转的方式较多,合同中对面积、界址、价金、支付方式、期限、期限届满后地上附着物(茶树)的归属问题没有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发生争议,从而引发纠纷。二是委托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可能引发纠纷。在我县农村,目前,有大量农户举家外出务工、经商,将自己的承包地交他人代耕或出租、转包给其他农户进行耕管。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中,可能出现土地承包人不直接参加签订合同,而委托亲属、邻居或土地代耕、代管人签订合同,但又没有出具书面委托书,事后委托人不认可而引发纠纷。

    2、雇佣劳动力中可能引发的纠纷

    茶叶生产属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在茶苗的栽种、茶土施肥、除草、翻耕,以及茶叶采摘、加工都涉及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就涉及茶叶生产业主雇佣工人方面的诸多法律问题。茶叶生产业主雇佣的工人可能有临时工、季节工、也有长期合同工。因此在劳动用工方面,可能引发以下几类纠纷:一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劳动争议;三是雇员在从事雇佣事务中造成自身人身损害和他人人身损害引发纠纷。

    3、合伙经营中可能引发的纠纷

    茶叶生产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在茶叶生产、加工中必然出现合资、合伙经营的情况。在这方面容易发生的纷争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多人合伙。在开始时,投入不很大,还没有经济效益,合伙人不订立规范、完整的合同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遇事互相推诿,见利就忘义,从而发生纠纷;二是由于茶叶生产的周期相对较长,合伙人在中途觉得见效慢而要求退伙,退出投资款,涉及到合伙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担而发生纠纷。

    4、在买卖合同中可能引发的纠纷

    在茶叶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必然都要发生市场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引发以下方面的纠纷:一是购置生产、加工的生产资料、生产设备,因一方违约不履行买卖合同而产生纠纷;二是购买茶苗,因茶苗的质量、价格、价款支付等方面发生争议引发纠纷;三是茶叶销售过程中的买卖,特别是批量销售,因样品、价格、价款发生争议而引发纠纷。

    5、在行政管理中可能引发的行政争议

    茶叶生产、加工、销售者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被土地管理部门、工商、税务行政处罚引发行政争议。

    二、如何建立健全纠纷防范机制

    1、大力宣传法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进行法制宣传的作用,大张旗鼓地宣传茶叶生产、加工、销售方面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要通过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及流转纠纷处理方面的规定,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让农民真正了解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流转的方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懂得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流转标的、流转用途、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及流转费用等内容;告知农民该报批准、备案的要报批准、备案,不能自行其事;倡导农民多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少采取转让方式流转,为防止将来情况发生变化时产生矛盾;多进行短期流转,少进行长期流转。要通过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使劳动者、用工单位、个人知晓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让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自觉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及时提出司法建议,让行政机关规范管理行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不负有行政管理的权能,但可以从司法的角度,向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及时纠正行政不当或违法行为。建议如何对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环节中的行为规范加强行政指导、监督、管理,使这一产业沿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以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从而消除不安定的社会因素。

    3、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机构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调解工作指导,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调解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功能,把发展茶叶产业中发生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

    4、向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以下工作建议:一是建议行政机关,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二是建议行政机关,特别是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流转,必须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避免发生纠纷后,能够得以及时正确处理;对土地流转中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没有书面合同的土地流转,要督促尽快签订书面合同;对合同不完善的,要督促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书,认真加以完善。三是建议金融机构对通过国家贷款投资发展茶叶产业的业主,对其贷款用途进行跟踪监管,实行分期、分批发放,避免将发展茶叶产业的资金挪作他用,导致投资不足,拖欠土地使用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发生,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建议相关单位对外来人员在我县投资发展茶叶产业、开办茶叶加工厂,在为其开设"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认真进行审查出资情况,如实出具验资报告,对资金不足、不到位的,尽量不要让其进行生产、开办加工厂,以避免拖欠农民土地使用费、农民工工资。对外来人员到位的资金要加大监管力度,监管资金使用情况,防止中途抽逃资金,影响茶叶产业发展。

    三、司法对策

    正确审理好茶叶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为茶叶产业提供高效、公正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服从、服务我县工作大局的职责所在。因此,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树立服务全县大力发展茶叶产业的大局意识,在审理涉茶案件中,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审理好在茶叶生产、加工、销售中发生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提高法官审理"涉茶产业"纠纷案件的能力。发展茶叶产业,是我县县委、政府寻求发展机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我县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思路,也是重要的战略决策。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新时期、新任务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结合我县县情,预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县茶叶产业中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司法水平,才能努力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3、严厉打击在发生茶叶生产、加工、销售中的刑事犯罪。特别是对破坏茶叶生产、盗窃生产资料、侵犯茶叶生产者财产、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确保茶叶生产者财产、人身安全,促进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4、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理发生在茶叶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的民事纠纷案件。重点是农村土地流转、劳动用工、劳动报酬、买卖合同违约、融资租赁、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

    一是要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平等保护茶叶生产者、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农村土地的合理、有序流转;平等保护本地当事人和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安全的投资环境。

    二是要正确适用法律。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着很强的政策性,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特点,因此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时,必须坚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原则,认真研究适用法律的问题。正确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保公正、高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用工、劳动报酬、买卖合同违约、融资租赁、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必须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

    三是公正地作出裁判结果。努力让裁判结果既符合个案的正义标准,尽可能地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又能符合社会总体对公正的理解和需求,赢得社会多数主体的认同,成为当事人相互之间,以及基层组织处理流转纠纷时可参照的范例。

    四是依法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妨碍生产经营、扰乱市场、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裁,以确保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秩序。

    5、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凡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管理职能中的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的案件,一方面要认真审查,对符合执行条件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以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要依法保护好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超越行政权、滥用行政权损害茶叶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

    6、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确保当事人权利实现。执行工作是保证当事人的权利通过司法审判确认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在我县加快茶叶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但要公正、高效的审理好每一起"涉茶"案件,而且还必须公正、高效地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每一起案件,才能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得以真正实现,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把司法机关为我县茶叶产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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