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
春节期间在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08年春节来临,为了丰富春节期间群众文化生活,庆贺新禧,让全县干部群众过上一个温馨、欢乐、祥和、热闹的春节,县人民政府决定2008年春节期间在县城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2008年2月5日(农历腊月二十九)中午12时起至2月12日晚12时(农历正月初六),2008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十三)中午12时起至2月22日(农历正月十六)中午12时。除上述时间外,在县城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严肃查处。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除县城两山外,县城区均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宽敞且不影响行人安全、不易导致火灾和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场地进行。集中燃放点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必须派人现场监督;严禁未成年人独自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楼顶、楼梯间、门窗口和离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门市部较近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高压线周围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街道两侧行道树和节日装饰物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燃放土制鞭炮、非指定厂家生产和不合格的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的销售与购买:烟花爆竹必须在安监、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售和购买,销售人员必须持安监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照。禁止销售和燃放拉炮、摔炮、砸炮、擦炮、花中带炮、土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对无证销售和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依法进行查处。
五、春节期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的安全事故,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各单位、各社区要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本社区居民的安全教育。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约束,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凤冈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