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首例非法处置扣押财产一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朱德毅犯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4年9月3目,被告人朱德毅经李某某、潘某某二人担保,在进化镇信用社贷款12万元,并约定于2005年9月3日前将本息全部还清。期满后,被告人朱德毅于2005年12月30日结算过一次利息,随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06年8月,县联社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6年8月25日裁定,对被告人朱德毅所有的生猪43头予以扣押,并告知“在诉讼或者执行终结前未经法院同意,对扣押财产有转移、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年9月27日,被告人朱德毅与县联社就贷款达成调解协议,后因朱德毅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县联社于2007年9月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发现被告人朱德毅无视国法,将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扣押的43头生猪已于调解协议达成前出售,所得款未清偿县联社债务,全部另作他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德毅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情况下,未经法院许可,私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严重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