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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新华网 ( 2008-01-04 )
稿件来源:凤冈县对外宣传中心   作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人民政府政府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7]34号文件精神,有序推进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以下简称“林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林改工作程序

    (一)成立机构。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林改办公室,抽专人办公。

    (二)宣传发动。多层次召开会议,广泛宣传发动。县政府召开林改工作动员会,各乡镇召开相应的工作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安排部署林改工作,各乡镇还要组织村、组召开干部会、党员会、村民大会,扩大宣传发动面。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丰富多彩、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绿色凤冈》、凤冈电视台要加大林改政策宣传,使林改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使广大林农群众进一步了解林改、支持林改、参与林改。同时,向全县林农朋友印发公开信、林改通告和书写宣传标语,扩大宣传面。各乡镇要分别制作3条以上的林改宣传标语(横幅),每村所在地制作1个林改宣传栏,每村、组书写2条以上林改标语,掀起林改宣传高潮。

    (三)组织培训。县级培训分两期,一是林业部门干部职工和护林员培训;二是镇村干部培训,培训内容为林改程序、勘界方法、地形图宗地勾绘;乡镇级培训,重点是林改政策、法律法规及林改要求,村组干部及业务人员参加,为保质保量完成林改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四)调查摸底。全县各乡镇林改办组织村、组在辖区内开展调查摸底,填写清楚山林权属情况调查登记表及其它相关表格,乡镇统计,报县林改办汇总,及时反馈全县及各集体经济组织林权现状、存在问题及人口、劳动力等相关情况,为制定林改实施方案做好充分准备。

    (五)制定方案。县林改办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林改办备案。根据批准的县林改方案,乡镇、村、组要制定相应林改方案,经乡政府审核,报县政府批准。产权明晰之后签订承包合同,使用规范的林地、林木流转合同,合同印制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六)组织实施。由各乡镇组织村、组具体按照已经批复的方案开展工作。特别要对行政区域内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在堪界清楚的基础上全面发(换)林权证。发(换)林权证实行“三榜定权”,即林改前林权状况一榜,林改实施方案二榜,定权发证三榜。发(换)林权证使用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统一实行计算机登记、打印、建档、统计、查询;统一采用“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林权证附图;统一建立证书图表资料与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相结合的林权档案(具体办法按照省林业厅作出的专项规定操作)。

    (七)纠纷调处。县、乡(镇)、村、组必须成立林权纠纷调解机构。在林改期间,涉及的林地、林木权属纠纷,采取以下原则调解:

    1.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组内各户之间的纠纷,组内解决;组间纠纷,村内解决;村间纠纷,乡镇内解决;乡镇间纠纷,县内解决;县间纠纷,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坚持主动协商、民间调解为主的原则。山林纠纷调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林改工作机构、老年协会等组织的积极作用,化解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尽量避免行政裁决和走司法途径。

    3.在山林权属争议未妥善解决前,暂缓确权发证。

    4.山林纠纷一经调处,应及时签署协议明确原争议范围,确定协议界限,原争议双方及证明人签字。对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且当事人在林权登记表签字认可,但未形成书面协议的要求补签协议,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补签协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下达调解书。

    5.未调处山林纠纷登记。按《山林权属争议表》和《山林权属争议情况统计表》要求登记、统计未调处山林纠纷的情况。

    (八)确权发证。确权发证工作流程:“摸底调查现有林权→第一榜公示→制定、通过林改方案→勘界→第二榜公示→签订(完善)合同→林权权利申请人发证→审核→输机→发证前第三榜公示→颁证→建档”12个步骤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1.摸底造册

    (1)了解农户人口状况。村组干部摸清各村民小组农户户数和参与林改的人口数,核实各户户主的身份证明原件,登记身份证号码,填记《农户家庭人口现状登记表》。

    (2)搜集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依据。搜集林业“三定”以来的有关表册、林权证、合同书等资料,对提交了山林权属来源证明(原件)权利人,村林改工作组应出具《林权证明材料收据》,对缺失资料的林权权利人,应到档案管理部门查实复兴印相关资料作为依据。

    (3)了解林农意愿。摸清林农对林改形式的反应,了解林农对集体山林进行林改的意见。

    (4)通过摸底,填写《林地使用权现状登记(公示)表》、《插花山登记明细表》、《山林权属争议明细表》;并以县为单位填写《林地使用权现状统计表》、《插花山统计表》、《山林权属争议统计表》。

    2.第一榜公示

    (1)在调查摸底、现场勘界无异议基础上按《林地使用权现状公示表(第一榜)》,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林权现状,做到与相邻村、组不重不漏。

    (2)公示地点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

    (3)公示期为7天。

    (4)公示内容必须存档。

    3.制定、通过林改方案

    (1)村(组)林改工作组成员对农户进行家访,了解群众意愿,做好政策宣传。

    (2)为充分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对处出打工的林农要先期告知,寄发林改工作通知书;对不能及时返乡参加林改,且家中无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书存档。

    (3)以村(组)为单位制定林改实施方案。根据本村(组)人口和林地现状,按照林改政策和原则,起草村(组)林改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参与林改人员数、林权现状,明确自留山、责任山、集体山、流转山等山林的改革形式,制定山林权属落实原则。林改方案要明确林改工作程序、林改工作组成员名单、成员职责,以及林改的相关意见。方案由村汇总后(将组林改方案作为附件),上报乡(镇)林改办审核把关。

    (4)方案通过审核后,立即召开村(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林改方案进行讨论、完善后进行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

    召开会议特别是召开村(组)林改方案票决会时,要严格做到“四签两不准”和“两个三分之二”,即会议通知户主或委托人签收,参加会议签到,表决票上签名,林改方案签字,不准代签(有委托书代理人除外),不准用园珠笔或铅笔签字;与会人员数应超过应到人员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案人员数应超过与会人员数的三分之二。

    (5)村(组)通过后的林改方案,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林改方案方可组织实施。

    4.勘界

    根据村(组)林改方案,由驻村工作组和村(组)干部及时通知林权权利人及其相邻权利人,组织林权相关权利人、勾图技术员、填表员,到实地确定四至界线。

    5.第二榜公示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分幅地形图或以村为单位,对清绘用图采用地形图管理软件或方格纸求出面积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对上述勘查登记内容按《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第二榜)》样式造册并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6.签订(完善)合同

    按照林改方案,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包括个人)或单位,林农与林农(包括个人)或单位之间需要签订完善合同的,应当签定或完善林地承包(流转)合同。一是责任山(家庭承包山)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二是林改前已流转山林和国乡(户)联营山林需要完善合同。三是其他方式需要重新签订或完善合同。合同格式示范文本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贵州省农村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贵州省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黔林法通[2006]311号)。

    7.林权权利人申请发证

    权属落实后,林改工作组应当协助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造册,以户为单位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封面,插入该户各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内表)》,林权权利人对宗地号及面积确认,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山林权证、自留山证、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等相应权属来源证明装入林权登记档案袋,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属单位的为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属个人的为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的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8.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颁证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

    (1)申请的林权登记不属该行政区域管辖的。

    (2)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属本次发证范围的。

    (3)申请登记的林权存在争议的。

    (4)申请登记林地使用权但林地所有权界线尚未确定的。

    (5)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资料不齐全或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规定的。

    (6)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不规范的(如未载明林权归属、林地使用期限等)。

    (7)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费用没有按规定付清的。

    (8)《林权登记申请表》内容、宗地图、文、表、实地因子不一致的。

    (9)因其他原因不予审核或暂缓审核的。

    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

    本次林权登记,除退耕还林地已发林权证以外,一律为初始登记。

    9.输机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内容及附图输入计算机。输入校对无误后,打印两份宗地附图,一份粘贴在《林权登记申请表》附图位置,另一份留作林权证附图用。

    输机、林权证打印专用软件另文下达(此项工作由县林改办负责)。

    10.发证前公示(第三榜)

    (1)公示内容:林权证发放前,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填写《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现(第三榜)》和〈林地所有权登记公示表》。

    (2)公示地点:个人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在林地所在的村或组公布,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所有权、国有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在相关的乡(镇)、村、组公示。

    (3)公示时间为30天。

    (4)公示应明确反映问题的渠道,即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公示期间,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异议报告的,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11.颁证

    (1)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在批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时,对退耕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县级人民政府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发(换)林权证。

    ①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线、面积数据准确;

    ②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③权属无争议,相邻四界林权权利人(接界人)签字;

    ④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3)国有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凭林权权利人的申请可予以发(换)林权证(林地所有权证不发)。

    (4)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打印《林权证》具体经办人、负责人应当在《林权证》“填证机关”栏签字盖章,对粘巾的林权证附图,加盖填证机关骑缝章,批准发证的县级人民政府在“发证机关”栏盖章。

    (5)领证人必须凭身份证领取并在《林权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名或盖章。代领证的要同时出示代领人和要权申请人的身份证。

    (6)发放林权证时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规定每证收取5元工本费,工本费由林权权利人承担。

    12.建档

    林权证发放工作结束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林权登记台帐》将确权发证相关材料归档管理,建立林权档案,其中包括计算机建立的林权管理数据库。验收改革工作结束后,总结工作成效,并向市政府、省林改办上报总结材料。

    二、主体改革阶段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主体改革阶段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2月)。

    1.12月31日前,成立县级组织机构。

    2.12月16日——2008年1月5日,召开全县林改动员会、培训会和相关培训会。

    3.2008年1月6日——1月20日,成立乡镇组织机构,召开乡镇动员会和培训会。

    4.2008年1月21日——2月5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第一次张榜公布。

    5.2008年1月21日——2月28日,召开群众会,宣传政策,签订责任书,讨论方案。

    6.2008年2月1日——20日,县级林改方案编制和报批。

    7.2008年2月15日——28日,乡镇、村、组林改方案的制定和报批。

    (二)实施阶段(2008年2月22日—2008年12月)。

    1.2008年2月22日——8月,林木、林地勘界、确权、登记工作,第二次张榜公布。

    2.2008年9月——11月,核实资料数据,内业输机工作,第三次张榜公布。

    3.2008年11月——2008年12月,打印、核发林权证。

    (三)总结阶段(2009年3——5月)。

    1.2008年12月底前,县林改办向市政府、省林改办提交林改工作材料。

    2.2009年2月底前,向省、市林改领导小组写出申请验收专题报告。

    三、配套改革阶段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2009年2月——12月)

    1.建设林地、林木流转、抵押机制,放活林木经营权。

    2.建设中介评估机构,搭建林地、林木交易平台。

    3.建立信息中心,为林木、林地交易搭建信息平台。

    四、林改工作要求

    本次林改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乡(镇)、村、组属地负责制,乡(镇)政府组织,村、组具体实施,层层把好质量关,一级对一级负责。县组织由副县级干部任组长的督导组,对林改实施全过程督促检查;建立定期汇报制度,林改正式启动后,各乡镇每月15、30日向县林改办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编印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简报。县林改办适时召开各乡镇林改经验交流会,及时掌握各乡镇工作进度,交流工作经验,推动林改工作。

    五、林改检查验收标准

    (一)组织领导,措施保障情况。

    1.乡镇、村两级及时成立林改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逐级召开林改工作大会宣传、动员、部署;

    2.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常深入基层开展相关调研,发现和解决林改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3.村、组召开干部会、党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制定改革方案;

    4.宣传力度大,广大林农参加林改的积极性高,对林改工作人员进行了相关政策和技术培训,落实了工作责任制。

    (二)依法依规,规范操作情况。

    1.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能够稳妥处理自留山、责任山和已流转的山林权属;

    2.改革程序和操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落实主体,明晰产权情况。

    90%以上林地、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签订或补充完善了林地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书。

    (四)登记发证,规范准确情况。

    1.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林权证发(放)率达100%,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备、证(图)地相符、不重不漏,科学管理,林权档案保管安全、完整,能有效利用;

    2.群众与基层组织对发放的林权证无异议。

    (五)社会稳定,群众满意情况。山林权属和承包纠纷及群众反映林改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妥善处理,未发生群众事件或纠纷械斗,林权纠纷调处率达90%以上。

    六、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按照《意见》要求,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加强对林改工作的领导,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积极稳妥地做好林改工作。要认真做好基层干部和林农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干部、林农认识到扎实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于发展凤冈经济,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意义。要高度重视林改中的社会稳定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林改全过程。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领导责任。

    (二)资金保障。林改经费实行属地管理分类负责制,县对各乡镇按林地每亩0.5元/亩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各乡镇自行解决。

    (三)人员保障。林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社会影响大,需要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骨干队伍。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对事业负责的高度认真组建好工作班子,严格挑选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任劳任怨、作风扎实的同志承担林改工作。要确保每村3名业务人员,一名带队负责,一名担任绘图技术员,一名担任表册登记员。人员稳定,具体从事业务工作,其余领导和干部要全面负责宣传发动和纠纷调处等工作。所有参加林改的人员,必须加强对林改政策的学习,其宣传、解释和处理问题的原则等都必须统一到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里来,疑难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由县林改办统一答复。

    (四)质量保障。各乡镇在林改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严禁违规操作。县林改办要强加指导,及时纠正错误和偏差,确保工作质量。

    (五)信息反馈。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全县林改工作总体水平。

制作单位: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  凤冈县对外宣传中心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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