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告
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起,历时两年时间,在全县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使该项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损害群众利益,各级领导干部和参与改革的工作人员,要坚持以身作则,严肃改革纪律,把各项改革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对林业“三定”以来,已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不得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对历史遗留的问题要尊重历史,本着有利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保护资源和发展林业的要求,结合实际,妥善解决。
三、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经营采伐政策,以调动全县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
四、对已划定的自留山要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的另有约定的外,一律由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五、完善责任山政策,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楚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六、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均山林面积计算,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愿组织联户经营。
七、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的70%以上按股分配。
八、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九、对已经流转的,凡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维护其山林权属,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集体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十、在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完成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改革之机,采取低价或其他形式非法流转集体山林。
十一、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坚持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对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活体树木以及古树、名木、树蔸,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加大执法力度。要依法严厉查处借林改之机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进入争议林地内从事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之外的其他林事活动。
十三、本通告自公开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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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