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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收 政 策
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对引进的外来投资者实行税收征管。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外);
(二)对新办交通、电力、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土 地 政 策
(一)严格控制土地征用中的收费项目。外来投资者在征地中,除国家规定应征收的费用外,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格控制征地的收费标准,外来投资者征用土地,各项费用均按规定标准执行,征地管理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内进行优惠征收;
(三)凡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给予优先办理。
户 口 政 策
(一)私营企业在我区进行生产性投资5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投资80万元以上)或连续三年累计上缴税款15万元以上的;连续五年每年上缴税款2.5万元以上的;一年内上缴税款6万元以上的;已被确定为我区高新技术企业,三年累计上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若业主属区外城镇或农业户口,可申请业主及其直系亲属共三人迁入我区城镇户口;
(二)外商、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我区进行合法投资,经营期一年以上,投资5万至10万美元,其在大陆的亲属在南明区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可解决南明区城镇户口一至三人;经营期一年以上,投资10万美元以上,其在大陆的亲属在南明区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可解决南明区城镇户口一至六人;
(三)实行户口随住房走的政策,凡在我区购买60平方米(或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品住房,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将房主及其直系亲属共三人的户口迁入商品房所在地。
奖 励 扶 持 政 策
(一)对引进贵阳市以外的资金(设备或技术)投资于我区基础设施、生产性和社会事业领域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实际到位金额的5‰;若引进的项目属世界500强企业(以500强企业冠名为准)的,追加10万元的奖励;
(二)区政府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外来投资者的银行贷款贴息,重点扶持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支柱产业项目的贷款贴息。
其 它 政 策
(一)在我区经营年满二年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可参加我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经营管理者的评选;
(二)在我区经营的外来投资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且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可参加我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和政协委员的协商提名;
(三)经区招商部门认定,外来投资者子女及外来投资企业所聘用的外地(以上均为省外)高级人才子女入学时,在入学、教育教学、学生管理、评优奖励、学籍管理、收取学杂费等方面与本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加收任何费用,并享有相应优待政策;
(四)在外来企业高级人才职称评定、知识更新等方面,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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