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凤冈县委十届四次全体会议精神,落实《中共凤冈县委关于加快发展生态工业的决定》(县发〔2007〕13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建立工业发展用地保障机制。
(一)科学合理搞好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修编,依法、及时搞好新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报批和土地征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预留与工业发展相适应的用地指标,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满足工业用地。
(二)通过清理、盘活国有集体土地存量,采取退宅还耕、占补平衡和争取省、市重点产业项目等形式解决工业用地。
(三)对符合生态工业的项目用地可按招拍挂和采取流转、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供地,土地价格由国土部门根据国家的工业用地政策制定。
二、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和民间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四)政府全力以赴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充分发挥金融机构投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盘活国有资产存量,组建国有资产投融资公司。鼓励建立1-2家民间担保公司。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有产业基地、林场承包和可变现固定资产的业主办理经营权证,多渠道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贷款担保。
(五)支持引导民间资本和外来资金依法建立民间银行,鼓励企业职工连带担保贷款,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三、完善投入激励机制,加大对工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六)县财政从2007年起建立100万元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专项基金,并逐年递增。专项基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品牌打造和奖励对工业发展贡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七)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情况予以奖励,每年入库税收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入库税额的0.01%给予奖励。
(八)鼓励企业实施品牌经营和标准化生产。对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获得国家免检产品、贵州名牌和贵州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HACCP或IS014000等认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产品获得“采标标准”或被授予“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企业制订标准成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九)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生态工业发展要求建设基地、实施技术改造、新建的工业项目,按其对解决县内劳动力就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等给予适当奖励。
(十)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对列入省、市信息化示范并经评价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补助。
(十一)注重人才培养,相关部门要围绕打造产业集群主题,积极帮助企业着力引进高素质的企业人才,帮助企业开展各类培训,以适应生态工业发展的需要。
四、加强项目库建设,扎实抓好招商引资工作。
(十二)根据政策支持的重点,结合“三生产业”发展,精心编制和包装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幅射带动力强的工业项目。对挤进国家、省计划盘子的重点工业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单位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三)鼓励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对向上争取到无偿资金投入工业发展的单位,按到位资金的4%补助工作经费,并由单位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十四)建立完善招商引资成果奖励机制,通过招商引资引进落户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
五、强化软环境治理,营造工业发展良好氛围。
(十五)加强协调服务。县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企业协调会和银企座谈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业发展中出现的用水、用电、用地、融资、群工矛盾等重大问题。
(十六)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新引进的工业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局牵头,有关部门全力配合,实行“零距离、一站式”服务。由县立项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由上级立项审批的工业项目,所有手续由相关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十七)加强责任追究。对吃、拿、卡、要和服务不到位,导致引进成功的项目流失,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由县软环境治理领导小组按《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十八)实行政府领导和部门挂帮企业制度,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工业经济发展服务贡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十九)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生态工业发展规划、工作方案、配套政策和办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工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同时废止。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或其他文件中相关条款规定的不得重复享受,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考核由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
凤冈县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