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遵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遵市劳社局发〔2007〕22号)文件规定,现将凤冈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1、月最低工资标准由450元调整为550元。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1元调整为5.9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县各类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四、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五、上述标准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凤冈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