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政办发〔2007〕59号
黔西县查处煤矿越层越界
开采违法行为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煤炭生产和开发秩序,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打击煤矿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查处煤矿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7〕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县煤炭生产开发秩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得到加强。但是,一些煤矿企业受利益驱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矿工生命安全,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形为屡禁不止,由此导致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威胁,破坏了煤炭开发秩序。为此,县国土、安监、煤炭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严厉查处煤矿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切实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县、乡、村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保持对煤矿违法生产查处的高压态势,确保煤矿合理开发,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煤矿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对被举报或反映有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时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测鉴定。情况属实的,对煤矿依法进行处罚,对举报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煤炭生产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生产安全。
对经查实有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相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下达责令停止通知书,责令退回合法矿区内开采,在越界处设置永久性密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煤炭生产管理部门要立即下达停止生产的执法文书,对煤炭生产许可证不予年检。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立即下达执法指令,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有弄虚作假、不服从监管监察和拒不退回或有两次以上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上报关闭,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报请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管理部门依法报请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做到有效监管。对推诿扯皮、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影响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干扰煤矿监管和查处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措施
(一)成立查处煤矿越层越界开采专项工作联合执法队伍。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各抽派3名工作人员参加,组成专项工作联合执法队,联合执法队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二)专项工作时间安排
1、清理阶段(2007年6月20日至2007年6月30日)
联合执法队分为3个小组对全县53个合法煤矿全面清理。通过对煤矿矿山进行井下测量,对照矿山井上井下工程图,将清理结果进行汇总。煤矿业主对清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测鉴定,如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属实,费用由煤矿业主负责承担。
2、查处阶段(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10日)
对清理出的存在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煤矿企业,联合执法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省直五厅局以黔国土资发〔2007〕35号文件要求进行查处。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