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政发〔2007〕39号关于印发黔西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华网 ( 2007-10-09 )
作者:   稿件来源:黔西县人民政府网 

黔政发〔2007〕39号

黔西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黔西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黔西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行署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按方案要求抓好落实。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黔西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清除长期以来制约林业发展的障碍,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林权制度,促进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地区行署的安排部署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黔西县集体林权状况

    根据2006年黔西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数据,全县总面积383万亩,其中:林业用地143万亩,占总面积的37.45%;非林业用地240万亩,占62.55%。

    全县有林地覆盖率15.59%,森林覆盖率按新标准计算为:26.22%,按老标准计算为:30.92%。

    在林业用地中,乔木林地75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52.45%;疏林地0.42万亩,占0.66%;灌木林地43万亩,占30.24%;未成林造林地13万亩,占9.12%;无立木林地5.27万亩,占3.72%;宜林荒山荒地6.27万亩,占4.26%;苗圃地0.04万亩,占0.03%。

    按森林分类分:生态公益林地69万亩(重点公益林41万亩;一般公益林28万亩);商品林地74万亩。

    按权属分:国有林地4万亩(国有林场面积2万亩;零星国有林2万亩),集体林地139万亩。

    在集体林地中:生态公益林地66万亩;商品林地73万亩。按地类分:有林地71万亩;疏林地0.42万亩;灌木林43万亩;未成林造林地13万亩;无立木林地5.27万亩;宜林地6.27万亩;苗圃地0.04万亩。

    在集体商品林地中:自留山5万亩;责任山21万亩;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35万亩;联户办林场5万亩;其他方式经营的7万亩。

    在集体统一经营(乡镇、村组经营)的林地中,生态公益林55万亩;商品林35万亩。按地类分:有林地面积为43万亩;灌木林地面积37万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7万亩;宜林地面积3万亩。

    二、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县是一个典型的集体林区县,集体林地面积占林地总面积的97.1%。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责任山、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我县集体林业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林业管理体制不顺,林业科技落后,经营管理粗放,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林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林业生产关系还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积极性远未发挥出来,林业改革与发展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到目前为止,大部分集体林仍然实行“两权合一”、“统一经营”的经营管理体制,普遍存在山林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林农作为林业发展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影响了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发展集体林业的积极性,阻碍了生产要素向林业的聚集,制约了全县林业的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必然选择,是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迫切要求,是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开发的客观需要,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生态立县”战略构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以深化林改为动力,以依法治林为保障,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建立合作经营、科技服务、资源保护、规范流转的体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加快林业“三大”体系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要求

    2007年11月底前,在全县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初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增量、增收、增效,林地用途不改变的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有利于“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功能持续增强、林业经济持续提升、林农收入持续增加、林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基层组织不断加强”,认真处理好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关系,确保林权改革实现生产、生活与生态协调发展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本次改革必须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不得借改革之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已经改变用途的,在本次改革中必须纳入林地用途进行调整。

    2.坚持还山、还权、还利于民的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明晰林业产权,调动社会各方面的造林积极性,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要坚持还山、还权、还利于民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益,对集体山林实行以家庭承包为主,同时积极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通过均股、均利、均山、均林等形式,使权益平等到户。

    3.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全县各乡镇情况各异,经营模式、经营现状复杂多样,必须充分考虑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使改革的方式和内容结合实际,做到“一村一策”,多种形式并存,权责利相统一,不盲目照搬照套。改革中必须坚持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把利益大头留给农民,同时兼顾集体利益,保障山权所有者的合法收入,处理好国家、集体与林农三者的利益关系。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在改革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做到政策、程序、方法、内容、结果五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严禁少数人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5.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本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必须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借改革之名打乱重来,重新分配。凡“三定”以来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以及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且群众满意的经营形式,要保持不变;对不合理的权属关系,要在改革中依法依规调整;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要妥善处理;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6.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在改革中既要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开展工作,又要保证改革的质量,防止片面追求进度,留下改革隐患,要妥善处理和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做到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

    7.坚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在林改中,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经营采伐政策,以调动各经营主体参加林改的积极性。

    四、改革的范围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主要是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一方面要维护过去几十年的改革成果;另一方面要根据林业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原则,改革产权不明晰、机制不灵活、分配不合理的集体商品林。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国有、社会团体、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合同租赁集体林地营造的林木,已确权发证的退耕还林地,应予以稳定。国有林不纳入本次改革的范围。对已经规划的生态公益林要进行界定,换发林权证,但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对抵押权未解除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对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应尽力通过协商调处等方式化解纠纷后明确权属,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仍无法化解纠纷的,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一旦争议解决,立即纳入林改范围。

    五、改革的内容

    (一)明晰产权

    明晰的产权范围是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前提下,将集体林地使用权、森林与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到户、联户、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使农民真正成为集体山林的主人。产权明晰后,依法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及时进行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以法律形式保障改革成果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1.明晰的形式

    (1)稳定自留山。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2)完善责任山。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予稳定;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3)落实“谁造谁有”。国有、社会团体、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乡、村、组集体原来按规划或转让合同在集体荒山、采伐迹地上投资造林的,落实谁造谁有的政策,但应完善流转合同,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相应的村民小组。宜林荒山多年无人管理,民间约定俗成,群众认可的谁造谁有,自开林地造林的,也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但应完善农户与集体的承包关系,明确权属。对占用集体林地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业生产的,限期恢复林地,并按林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产权到户,家庭经营或联户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均山林面积计算,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愿组合联户经营。

    (5)“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的70%以上按股分配。

    (6)其他承包经营。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承包给本集体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经营或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经营。不管以哪种方式承包经营,都必须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法定林地承包合同。转让费的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7)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和个人承包管理的山林。对已经流转的,凡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维护其山林权属;手续不够完备,但经营管理较好的,群众虽有意见,也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保护经营者的利益,妥善处理;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且有着明显的不合理因素的,要依法重新更正。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保证稳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2.明晰产权的方法

    (1)关于自留山、责任山的确定

    eq \o\ac(○,1)1“三定”时期所发自留山林权证四至清楚的,以原四至为准,必要时加埋界标;四至不明确的,以载明的最近地物标或通过协商、调处,实事求是地核定四至。四至确定后收回旧证,换发新证。新证记载的面积以实际测算为准,旧证记载的面积作为参考。

    eq \o\ac(○,2)2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也可以认定为自留山。林业“三定”时未发证的集体和农户自留山的山林,经核实权属无争议,且一直在经营的,可按现经营的范围予以确权。现有的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处理。

    eq \o\ac(○,3)3对林业“三定”时期分配给村民的自留山,几户在同一林班内且无争议,可以将自留山面积按比例分摊。如果四至清楚,但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在没有林权争议的情况下,重新核实面积,换发林权证,自愿的情况下,也可共同经营。

    eq \o\ac(○,4)4自留山主全家迁转的,其自留山稳定不变,原则上不予收回,自留山主可委托他人经营或流转。自留山主迁转时没有委托他人经营或流转,经村组会议通过,将其自留山分给了其他农户,原自留山主现要求索回,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是其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得索回。

    eq \o\ac(○,5)5在自留山或责任山上开荒耕作或丢荒的,责成权属人在2年内造林绿化,造林后发(换)林权证。拒不执行者,可将其收回重新分配;改变林地用途的,当作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查处,同时可将其收回重新分配;无能力进行造林绿化的责任山,可以依法收回,重新分配给有能力进行造林绿化的人。

    eq \o\ac(○,6)6自留山和责任山丢荒后,由集体收回组织造林或委托他人造林的,山上林木收入在造林者所占比例高于70%的基础上与原山主分成,但要补签协议,期限从林改之日起30-70年,协议期满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原山主,或由集体重新分配、发包。

    eq \o\ac(○,7)7“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如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也可以由对“五保户”生养死葬者继承。

    eq \o\ac(○,8)8改革前,集体或个人在他人丢荒的自留山、责任山造林形成的山林,原则上按“谁种、谁有、谁受益”的政策处理,当事人双方应按政策规定补充和完善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林木所有权,合同期限从林改之日起不少于30年。造林者要求登记的,林木所有权70%以上归造林者,林地使用权归自留山、责任山主。

    eq \o\ac(○,9)9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群众林权意识不强,出现“你造我的山,我又造了你的山”的情况,应由当事人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在不违背土地流转、转包的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eq \o\ac(○,10)10自留山、责任山已规划为经果林或经政府依法处理、司法机关裁决的山林,要维持经营现状,对已签订了合同的维持原合同,未签订合同的要补签合同,林地租金或承包费由双方商定。责任山主要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其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由集体讨论决定。自留山、责任山已确定为经果园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园地用途。

    eq \o\ac(○,11)11林业“三定”时分包到户的责任山,上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原责任山主要求继续承包的,可直接续包,承包期限30—70年,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或依法转让;承包未到期,但前合同不够规范,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的,也可重新签订承包期为30-70年的合同;承包期内有流转情况的,只要新的经营者没有改变林地用途的,要坚决予以维护,并重新签订30-70年的合同;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以实际经营、管护面积为准,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eq \o\ac(○,12)12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户去世后无继承人的,由集体收回重新落实林权;继承人户口在本乡镇的,林权落实给继承人;继承人户口不在本乡镇的,经与继承人协商,可依法流转,确定新的权属所有者。原承包户外迁后,将林地转让给他人并签订了协议的,按协议落实林权;外迁时转包给他人的,由转包人和原承包人协商,权属可落实给原承包人,也可落实给转包人;外迁时既没转让又没转包给他人的,经与外迁户协商同意,或在告知外迁户权利的前提下,可由集体收回林地,重新落实林权,核发林权证;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己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处置的,可以收回集体重新发包。原责任山主经营管护不力造成森林、林木或林地损失,或改变林地用途的,可以收回重新分配。

    (2)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目前尚未分到户的山林的改革

    各乡镇、村可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结合社情民意、村情林情,因地制宜,分类改革,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但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都必须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到经营主体,不能继续以往那种由少数人说了算、经营主体不明、权责模糊不清的“大锅山、大锅林”经营管理模式。原则上采取以下方式:

    ①农户在集体荒山、采伐迹地上投资造林的,落实“谁造谁有”的政策,但应完善合同,合同期限从林改之日起不少于30年。合同期满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重新落实经营主体,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

    ②对承包集体荒山造林以及受让林地、森林、林木的,可以按协议确定的权属给承包者或受让方核发林权证。原林权所有者分家后,按分家时家庭成员签订的有关协议落实林权,核发林权证。集体应将承包费按均利的方式平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③承包集体管护山林,一是如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包合同和实际承包情况不符,合同有着明显欺诈,现在又没有继续管理或管理较差的,收回所有权单位重新发包。但如合同比较客观,现在管理较好的,要经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评估,如其承包费与资源评估市场价格有着太大悬殊的,可以按照评估价格补齐后承包给当事人,大多数群众强烈要求收回的,也可以收回重新发包,重新签订合同。没有多大悬殊的,要尽可能的维持经营现状;合同合法有效的,要坚决予以维护。二是将承包山丢荒的,责成权属人在2年内造林绿化,造林后发(换)林权证。拒不执行者,可将其收回重新分配。将承包山开垦耕作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当作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查处,同时可将其收回重新分配。三是如承包时集体占分成(承包费)比例在30%以下,现行经营者经营管理又较好的,提倡经资质单位评估作价后将集体部分林木权属让给经营者,经营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承包费,所支付承包费的70%平均分配给集体内部所有成员,30%可留作集体办公益事宜。四是承包中如有纠纷,纠纷各方都提不出依据,现行经营管理者已经营管理10年以上的,要坚决予以维护。五是承包后无能力进行造林绿化的,可以依法收回,重新发包。

    ④对未列入退耕还林工程而由农户自发退耕后变为林地的,经农户自愿申请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核发林权证。

    ⑤对联营造林的,原则上林地使用权落实给原林权拥有者,联营造林收益按双方协议落实,协议作为登记依据之一,并在林权证上予以注明,流转时,必须经过联营各方的同意;对上世纪70-80年代等时期大户或联户承包集体林地造林,合同到期又未采伐林木获取效益的,要本着尊重历史、公平公正的原则,直接续包或经清算后续包、转包,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发(换)林权证。

    ⑥群众合作造林的,原则上以林业“三定”时的台帐为准。台帐没有登记的,按“谁种、谁有、谁受益”的原则,协商解决。有争议且双方拿不出直接证据的,按合作造林处理,双方实行比例分成。对权属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由辖区内政府、涉及部门、村级组织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依法调处。

    ⑦越界造林的,造林者与山权所有者协商,补签合同。农户在自留山四至以外扩大的竹林、经果林以及其他林分的,超出部分林地使用权属不能定为自留山,其林权归属采取以下处理方法:扩大的林地为集体林地的,按承包经营的做法,由该林农承包经营,双方商定分成比例,完善承包合同,并确权发证;扩大的林地属于他人自留山或责任山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签订合同予以完善,并予以确权发证。

    ⑧行政村并村后,原有的乡镇、村、组(原生产队)、个人和其他单位合法所有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⑨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村民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均摊或折股量化分配给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均等持有,即“均股、均利”。通过发放股权证等形式,明确经营和利益主体,实行林权到户、集中管护、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单独核算。收益的70%以上按股权多少分配,剩余部分用于管护开支和扩大再生产。

    ⑩对山林面积较大,群众对林业依赖程度较深的乡村,可以实行“均山、均林”,即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按人口折算人均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eq \o\ac(○,11)11划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山林,可以承包到户或联户进行管护。也可不承包到户,但乡镇政府要责令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落实管护措施。

    eq \o\ac(○,12)12为了占地而抢造林的,不能确认山权;无主山林由集体依法落实林权;在集体林地上开荒耕作的,原则上收回重新分配。

    eq \o\ac(○,13)13在承包经营山林时,原则上以林地原属村组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承包人口数为基数,具体时间界限也可分村不同,征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意见。

    eq \o\ac(○,14)14“飞山飞地”要经过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和所在地单位(或个人)共同到现场对“四至”进行界定后,再进行山林承包,承包以所有权单位(或个人)为主,在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也可以将山林承包给所在地单位的成员,最后按承包情况登记发证。

    eq \o\ac(○,15)15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包括可以用于封山育林和造林的石漠化、半石漠化山地),原则上按照家庭承包--联户承包--招标--拍卖的顺序,先内后外,依法承包给本集体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将宜林荒山荒地等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为50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70年。

    eq \o\ac(○,16)16集体管护的山林,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片作价(要经过有资质单位评估)后承包或流转给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收取的费用70%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乡镇经营的,主要为涉及村、组的内部成员;村、组经营的,主要为涉及组的内部成员),30%可以留在集体用作发展林业或公益事业。为实现规模经营,鼓励将宜林荒山依法向懂经营、有实力的承包大户、其他经营主体流转或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二)发(换)林权证

    对在改革中明晰权属的林木或林地,要及时予以确权登记,核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权证的发(换)率是本次改革的重要指标,也是以后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管理中合法流转、生态补偿、林木采伐的必需依据。没有林权证的,一般不予考虑给予采伐指标和生态补偿,在流转过程中,其合法性也得不到保障。

    1.林权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申请人要与乡林改工作组、村林改小组及村民代表一同上山,勘测定界。各村村主任要对每宗地认真审核,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内“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栏中签署自己的意见。林权权利人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中“单位(个人)”栏中填写自己的单位或姓名。各林业站站长在接到林权登记办证有关材料后,应认真细致地对每宗地的权源证明材料进认真审核,经核对无误后,在“林权、林地审批表”上签署自己对该宗地的审核意见。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各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林业“三定”后权属单位之间调整山林权属的协议,争议山场的政府裁决等以及林权转让、租赁、经营承包合同或协议及附图)。林业“三定”时颁发的《山林权证》或《自留山证》)。

    (4)经过公示的林权登记公示表。

    (5)合法有效的承包经营合同或协议。

    (6)林权登记外业调查记录表。

    (7)林权单位林权登记发证宗地划分分布图(1/10000地形图勾绘)。

    2.林权登记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位置、四至界线、林种、面积或株数等数据准确;

    (2)林权权源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权源归属无争议;

    (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的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林权争议未经依法调处明确权属的或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的,不得进行林权登记与发证。外业人员和内业人员应对各自提交的技术材料签字确认,经林业站审核签章核实后,报送县林改办核实签章确定。外业调查一律使用钢笔或水笔填写签名,不能使用圆珠笔和铅笔。

    (三)建立“四大体系”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只有与各项配套改革同时全面展开,及时为林农加快林业生产和经营提供有力的政策扶持、科技服务、信息咨询、法律保障、产品流通和投融资等社会化服务,才能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功和改革成果的巩固,最大限度地发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整体效应。

    1.建立新型的林业合作经营体系。积极引导林农在明晰林权、自主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采取家庭联合经营、委托经营、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组建新的林业经营实体,提高抗灾害、抵御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扶持培育各类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同时,大力推进资本、劳动与林地的联合,采取租赁、合作、联办等形式,引进大公司、大集团与林农合作建基地,形成“公司+协会+基地+农户”、产供销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2.建立林业服务体系。重点建立金融、科技和产业三大服务体系:一是积极促成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合作,共同构建林业融资信用平台,在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二是加强林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促进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三是加大对农民技术员的技术培训,把林业适用技术及时传授给广大林业经营者,努力满足林农对林业科技的需求。兴办多种形式的林业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中介机构。通过搭建政企、农企、银企、科企合作四大平台,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林产业升级。

    3.建立森林资源“三防”体系。健全资源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引导各地普遍制订乡(村)规民约,提高村民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引导农民自愿成立民间护林防火防病虫害组织,建立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下以森林防火、防病虫害和防乱砍滥伐为主的群防群治“三防体系”;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有效形式,开展生态公益林限制性利用试点,在保证生态功能前提下,经过批准可实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允许合理开发公益林林地资源,发展林地经济,提高生态公益林自我补偿能力,走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路子。

    4.建立规范的森林资源流转体系。建立林业资源资产流转管理中心,规范森林资源转让的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资产评估、林权变更等服务。加快培育林业要素市场,推进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个人之间的商品林产权交易。放宽各类市场准入条件,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允许农民生产的木材产销直接见面。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县林业局依法审批,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后依法流转;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流转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报林业局备案。流转均由县林业局凭转让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凡依法进行的森林资源流转,受让方可依法在受让林地内依法修建一定数量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可实施与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相符的森林保护有关建设项目,林业部门对受让方自筹资金实施的建设项目审批从宽。

    (四)创新林业经营管理体制

    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廉洁高效”的要求,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新型林业管理体系。在管理上,从微观管理向宏观指导转变,审批向监管转变,为林业改革与发展提供优质的行政管理环境。在执法上,整合执法力量,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为林业改革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在服务上,建立并完善相关机构,明确服务宗旨,规范运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优质服务。在林木采伐管理上,改进商品林采伐管理,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量控制,木竹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将年度木材采伐指标分解到乡镇、村或林场,再由村分解到户。财政、物价等单位要对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现行涉及到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建立健全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制度,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和加重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的行为。

    六、工作步骤与程序

    (一)成立机构

    县成立黔西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林改办),抽调人员到办公室组成工作组,专职专责从事林改试点工作。县林改办下设督导组、确权发证和纠纷处理组、外业质量检查组、案件查处组、宣传和信访处理组、秘书和资料收集组等工作组,负责相应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组织开展工作。

    (二)宣传发动

    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和改革政策,讲清林改的目的和意义,讲明林改的步骤和程序,讲透林改的政策和办法,发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改革。

    (三)组织培训

    县、乡(镇)都要举办培训班,对参与林改人员进行全员培训,明确林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统一方法步骤,统一标准要求。使参与改革的各级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都成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明白人”。

    (四)调研摸底

    开展调研摸底,弄清全县、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权现状、制约林业发展的问题及人口、劳力等相关情况。在摸底调查中,要弄清七个方面的状况:一是林业资源状况;二是林权现状;三是林业税费现状;四是经济收入现状;五是林业管理现状;六是集体林场经营现状;七是造林大户现状。

    (五)制定方案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县级改革实施方案,报地区行署批准,同时报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改革方案根据县改革实施方案进行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政府批准,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六)组织实施

    1.实施步骤:

    3月上旬开始,公布木竹采伐审批制度(即: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同时进行公益林界定,林地勘界,开展林地、林木确权外业工作。公益林原则上以第三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区划成果进行界定,界定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若群众不同意界定为公益林的,要调整为商品林,并纳入林改范围。林木确权外业工作以各行政村组为单元,组织乡、村、组、户主和技术员五级人员到山头地块逐一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如有争议,各级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调处,调处无异议后,及时落实责任主体,签订(完善)承包合同。经林改办审核后将结果公示30天。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全面发(换)林权证。发(换)林权证必须落实“三榜”定权(即林改前林权状况一榜,林改实施方案二榜,定权发证三榜),按照“申请、审核、勘查、公示、颁证、建档”六个程序实施。林地承包到户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原则上为50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70年。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属个人的,由农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连同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初审;属集体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报乡镇政府初审;林权属林场(含联户林场)的由林场管理组织代表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连同入股分利联营协议报乡镇政府初审,初审属实的林权登记申请表,由乡镇报县林业局审核,进行林权登记。颁发的每一份林权证均要附上1/10000地形图,同时将有关的资料建立档案永久保存。通过此项工作,确保每宗山林四至清楚,权属关系明确,权证规范统一,图、表、册相一致,人、地、证相符合,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不重不漏。

    5月中旬,各乡镇写出阶段性工作总结,县林改办进行阶段性考核; 10月底以前,全面完成明晰山林权属,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书。

    2.实施中的几点要求:

    (1)签订合同要规范

    县根据省制作的各种合同范本,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作本县各类承包流转合同。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档案管理要求一律用水笔或钢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填写。有关空格内容:地点(土名)、四至、林班、小班、细班、面积、株数的填写不能有空格,无填写内容的要划斜杠“/”表示,不得涂改,更不能用涂改液更改,如确需更改的必须由更改双方(发包方法人和承包方法人)签章校正;发包方、承包方的签字、印章、签订合同时间也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遗漏。

    (2)林权登记发证要合法

    一是提交的申请材料要齐全。二是程序要合法,尤其是有时限规定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三是要严格各级审核签字,注意各种资料填写要规范。

    (3)档案资料要收集齐全

    各乡、镇林业站、村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所有形成的材料要落实专人负责,分类装订成册,建立完整的档案。集体林改革实施方案,林改领导小组名单,林改实施方案的批复,集体林改革摸底表,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决签字,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含每次林改)及公告、公示,村规民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结,林地、林木产权明晰清册,林权申请材料,合同,集体林改革工作成果表及统计表等材料均要收集、整理、归档,一式三份,县林改办、林业站和村委会各归档一套。

    (七)检查督促

    县林改领导小组领导和督查组经常深入乡(镇)、村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林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林改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林改工作会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掌握工作进度,确保林改工作顺利推进。

    (八)检查验收

    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县、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工作组按《林改检查验收办法》(另制定)对林改完成的乡村进行全面验收,做到完成一个村验收一个村,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和完善,确保改革质量。11月上旬,县政府向地区行署、省林改办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材料,申请验收;11月中旬,准备迎接省、地两级联合组织的验收组对试点工作进行验收。

    七、保障措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既是对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林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矛盾纠纷多,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形式复杂多样。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机立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有力的措施,密切配合,推动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健康发展,顺利完成省委、省政府交给的试点任务。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这项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件大事来抓,层层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工作方案,逐级召开动员大会,对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确保改革成功。

    (二)宣传发动,舆论先行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主动地投入到改革中去。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责任状,将全县林改任务分解到乡镇,层层落实责任。每10天通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个月召开一次调度会,专题听取乡镇林改办主任汇报。对林改工作连续两次通报倒数第一的乡镇,把调度会安排在该乡镇现场召开,并由该乡镇作整改发言。

    (四)严肃纪律,规范操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决不允许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各级干部和参加林改的工作人员,要严肃纪律。凡违规操作的,坚决从严处理。

    (五)重视信访,维护稳定

    本次改革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山林纠纷和合同纠纷,对此,各乡镇、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充分预见林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协调,妥善解决,决不能互相推诿扯皮,影响稳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严防因山林权属或承包合同纠纷引发群体性乱砍滥伐林木和纠纷械斗事件,对借改革之名制造事端、引发纠纷或乱砍滥伐等行为要依法坚决打击。县有关单位和乡镇要安排专门力量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反映突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要把上访和越级上访减少到最低限度,保持社会稳定。

    (六)加强督导,保证质量

    县林改督导组对林改全过程要加强督促指导。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林改工作程序,在整个过程中做到精心指挥、细心操作,把工作做细、做全。做到抓点促面,先易后难,有序推进,不走过场,在总的时间控制的前提下,进度服从质量,确保不留隐患。

    (七)保障资金投入

    县、乡镇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保障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及时确权发证,加强档案管理

    林权证是林地、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认真做好发(换)林权证工作是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标志。而档案管理是林改成果的重要体现,也是改革的历史依据。因此,确权发证和档案管理是本次改革的重要环节,在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

    (九)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纳入乡镇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改革工作落后的乡镇和单位,县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任务。对因工作不力给县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对在改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制作单位: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中共黔西县委、黔西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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