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政发〔2007〕33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华网 ( 2007-10-09 )
作者:   稿件来源:黔西县人民政府网 

黔政发〔2007〕33号

黔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近年来,我县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大好机遇,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煤炭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煤炭发展的有关政策,积极推进煤矿规范化、规模化建设,全县煤炭工业从小到大,从无序生产到有序开发,从乡镇小煤矿逐步过渡到规模矿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煤炭行业对我县财政的贡献逐年加大,并迅速发展成为全县重要的支柱产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炭税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实现煤炭税费同步增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依法征收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层层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乡镇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明确目标,落实任务,统一步伐,切实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对煤炭产品征收的税费种类和标准,要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51号)等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煤炭计税价格,依法征收。在依法征收过程中,既要杜绝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又要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税费足额征收,防止税费流失。

    各税费征收管理部门依法委托黔西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中心对全县煤炭行业地方税费依法进行征收管理。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中心必须依法足额征收煤炭相关税费,并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或指定专户。

    二、进一步完善措施,足额征收

    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共同抓好源泉控管、站点验票、信息比对、查定征收、稽查查补五个互相依赖、互为补充的环节,进一步完善煤炭税费征收管理。

    (一)源泉控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黔北矿区黔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改能源〔2006〕692号)等规定,对煤炭行业征收的各项税费实行源泉控管。

    1.完善征收方式。一是地方税费的征收,根据各煤炭生产企业申报的年生产、销售原煤总量,县地方税务局按照依法测算的地方税费征收标准,核定煤炭生产企业月应纳税费,由煤炭产品生产者按月自行申报缴纳。二是地方规费的征收,由县地方税务局依据各部门委托代征标准,由煤矿按月申报缴纳。三是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根据《贵州省煤炭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黔价〔2004〕234号)和县经贸局、煤炭局、物价局《关于省内生产、生活用煤申请办理暂缓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相关事项的通知》(黔经贸〔2005〕26号)的规定,由各煤矿按其内、外销数量,计算出其应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在向税务机关或煤炭税费征收管理中心申报缴纳税费时一并缴纳。

    2.强化“四票”统一。各煤炭生产企业在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毕节地区煤焦产品准销证制度》、《黔西县矿产品销售证明管理办法》、《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验票工作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如实填写《贵州省毕节地区乡镇煤炭产品专用发票》、《贵州省毕节地区乡镇煤炭产品准销证》、《黔西县矿产品销售证明》、《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四票填写的纳税信息必须保持一致,随车同行,方便验票和登记。

    3.落实企业责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产品登记、销售等管理制度,配合源泉管理。对煤炭生产企业不填开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逃避基金征收的,一律按规定补征,并加收滞纳金;对逃避基金征收情节恶劣、屡查屡犯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调销《煤炭经营资格许可证》;因煤炭经销企业不开票,造成驾驶员冲关、偷逃税费行为的,由该煤炭经销企业承担一切责任。

    (二)站点验票

    在全县煤炭税费验票站中,除城关煤炭税费征收管理站由县地税局直接管理外,其余站点及其人员由县地税局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对需增设和撤销的站点,由县地税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各验票站对各煤炭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的煤炭产品经过验票站时,验票人员必须逐一核对,盖章验票,同时验证《贵州省毕节地区乡镇煤炭产品专用发票》、《贵州省毕节地区乡镇煤炭产品准销证》、《黔西县矿产品销售证明》和《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开具的载重数量是否一致、销往何处,并将车牌号、四票号码、载重数量、查验数量、超载数量,详细录入验票站车辆过站登记台帐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实时通过KCTMS系统传输到黔西地税局及煤炭税费征收管理中心,月终根据过站记录计算出每个煤炭生产企业每月的产销量,为源泉控管提供真实、可靠的税控依据。

    (三)信息比对

    境内煤矿产量通过三个方面的信息进行比对:一是国税局《增值税发票》及《贵州省毕节地区乡镇煤炭产品专用发票》填开的情况;二是煤炭局发放的《贵州省毕节地区矿产品准销证》填开数量;三是各煤矿申报填开《黔西县矿产品销售证明》数量及各验票站对《黔西县矿产品销售证明》的登记记录数量。国税、地税、煤炭、安监四部门在每月5日相互传递各自掌握的数据和信息,由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中心牵头,进行信息比对,以便核查各煤炭生产企业当月的税费申报数是否准确。

    (四)查定征收

    实行源泉控管后,各煤炭生产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依据税费征收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在次月10日前,向黔西县煤炭税费管理中心据实、足额申报缴纳当月的应缴税费。如煤炭生产企业自行申报数与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中心掌握的信息比对数悬殊较大,则由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中心向煤炭生产企业发出质疑约谈通知,了解数据悬殊原因,督促其据实申报缴纳税费,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经约谈后仍不据实申报缴纳税费的,由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中心及时把相关资料传递到税务稽查部门,进入稽查程序立案查处。

    (五)稽查查补

    1.综合执法。由县煤炭局牵头,从公安、国税、地税、财政、煤炭等部门抽派人员组成煤炭综合执法队,对全县境内煤炭生产经营及运输行为进行昼夜稽查,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一切拒缴税费、暴力抗税和妨碍执行公务等涉煤违法行为,对偷逃的税费依法查补,为税费征收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坚强后盾。

    2.督查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税费征管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征管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三、建立完善各项工作机制

    1.煤炭局、地税局及煤炭税费征收管理中心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对《黔西县矿产品销售证明》、《贵州省毕节地区乡镇煤炭产品准销证》严加控管,严格查验。国税局、地税局、煤炭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传递工作,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2.建立完善《黔西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中心验票站工作制度》、《黔西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中心验票站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开展煤炭综合行政执法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对煤炭税费征管工作严检查、严考核、严奖惩。

    3.县人民政府将综合执法队伍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站点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及其人员补助经费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地税局煤管中心划拨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安排使用;稽查所得奖励经费由县煤炭局制定使用办法,专项安排使用。

    四、加强对煤炭税费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抓好煤炭征收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公安、监察、财政、国税、地税、煤炭、煤调办等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煤炭税费征管工作的领导。同时,建立煤炭税费征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煤炭税费征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

    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围绕煤炭税费征收这一中心工作,抓好队伍的思想、作风和能力建设,与企业协调配合,构建和谐的征收环境,确保足额征收入库,切实发挥煤炭税费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七年六月四日

制作单位: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中共黔西县委、黔西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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