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应急预案
新华网 ( 2007-08-21 )
作者:   稿件来源: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确保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发生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第二条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确认。

    1、依据下列内容综合判定,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确认。

    ①典型的临床症状:体温明显升高,可达41℃以上;眼结膜炎、眼脸水肿;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部分猪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神经症状;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成年猪也可死亡。

    ②典型的病理变化:可见脾脏边缘或表面出现梗死灶,显微镜下见出血性梗死;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至小米粒大出血点斑,皮下、心脏、膀胱、肝脏和肠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显微镜下见肾间质性炎,心脏、肝脏和膀胱出血性、渗出性炎等病变;部分病例可见胃肠道出血、溃疡、坏死。

    ③病原学指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分离阳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结果阳性。

    2、结果判定:符合①②为疑是结果,符合①②且符合③之一的,判定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辖区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

    1、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配合。根据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范围和危害程度,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扑灭本辖区内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提高县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县、乡镇人民政府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4、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辖区内所有种猪场、规模养猪场的猪只实行强制免疫。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应急指挥机构。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应急指挥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主任、畜牧局局长担任,负责对全县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指挥部成员为分管畜牧业的政府办主任及畜牧、发改、财政、民政、公安、交通、监察、药监、工商、卫生(含疾控中心)、质监、扶贫、文广、经贸(含商贸中心)、邮电、通讯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决策有关重大事项,解决防控经费,制订防控实施方案,健全应急机制,并监督各乡镇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畜牧水产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畜牧水产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局长担任,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辖区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防控和扑灭工作。

    第七条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畜牧水产局: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整理、分析信息资料,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上报并通报相关部门。

    (3)对疫病作出初步诊断,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生猪的扑杀、生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生猪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生猪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8)估算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猪、无害化处理病(死)生猪(包括污染物)以及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防疫队伍,组织成立疫情处理应急分队。

    (10)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正面引导和宣传工作。

    2、发改局: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安排计划。

    3、财政局:负责紧急防疫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经费。

    4、民政局:负责因受灾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生活救济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5、公安、武警: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生猪的强制扑杀,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物资、药品、器械和防控人员的运输,防止疫病扩散。

    7、监察局:负责查处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8、药监局: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物,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9、工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及周边10公里以内的生猪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严禁疫区内的生猪及其产品流动。严厉查处运输、加工、贩卖病死生猪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10、卫生局(含疾控中心):负责生猪产品的卫生检验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11、质监局: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

    12、扶贫部门:负责帮助因扑灭疫情而受损的农户恢复生产。

    13、文广部门:负责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科普知识和正面引导的宣传工作。

    14、经贸局(含商贸中心):负责管理监督各定点屠宰场,建立定期消毒制度,不屠宰、加工、销售死因不明的生猪及其产品。

    15、邮电、通迅部门:及时传送动物疫情报告,保证邮路、通迅畅通。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下设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指挥长兼任,副组长由副指挥长兼任,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应急技术小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技术小组,组长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副主任兼任。主要职责:

    1、制定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应急实施方案。

    2、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建议启动应急预案或相应的应急响应。

    3、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4、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5、承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应急预备队。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需要组建应急预备队,队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第三章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一条 监测。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进行监测,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疫情监测体系,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预警。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疫情监测信息,按照疫情发生的范围、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第十三条 报告。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出现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症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乡镇畜牧水产站报告,或直接向县畜牧水产局、县兽医防治防检站(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乡镇畜牧水产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2名以上业务骨干赶赴现场调查,并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怀疑属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生猪数量和同群生猪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对各地群众举报和各种渠道反映的疫情信息,24小时内必须进行核查,确保不漏掉任何情况。

    第四章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第十四条 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地方,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区发生,并服从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畜牧兽医部门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生猪饲养、经营及生猪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生猪采取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生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乡镇畜牧水产站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赶赴现场调查的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生猪的数量,同群生猪的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对疫情进行初步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及病源追踪,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县兽防站(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经现场核实和综合分析认为是可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厅局,并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兽防站实验室检测,判断其是否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例。经确认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例的,应当立即向县畜牧水产局报告,县畜牧水产局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集疫情处理预备队对疫情进行处置,提出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启动本预案。

    预案启动后,指挥部立即召开会以,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生猪产品流动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相关单位做好疫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必要时,请求省、地区应急指挥部支援,按照地区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生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即从最后一头生猪扑杀处置完毕计算,14天内无新的病例出现。

    将疫情控制情况上报省兽防站进行评估,经省人民政府或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第五章 善后处理

    第十八条 后期评估。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扑灭后,畜牧兽医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时抄报省、地畜牧兽医部门。

    第十九条 奖励。对参加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 责任。对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灾后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扑灭或防止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传播,其生猪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抚恤和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十三条 恢复生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生猪,恢复畜牧业生产。

    第六章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第二十五条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省、地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临床诊断专家为县、乡镇紧急疫情防控指挥部提供防控和扑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县、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应急处理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预防、检疫、消毒、封锁、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预备队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2、物资运输保障。运输部门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3、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武警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以及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4、物资保障。畜牧兽医部门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根据生猪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消毒药、械,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及其它用品。

    5、经费保障。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财政部门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储备紧急防疫资金,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生猪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应予以追加,以保证工作需要。

    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培训和演习。县、乡镇畜牧兽医部门要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①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②动物防疫法律、法规;③个人防护知识;④治安与环境保护;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状态下,预备队每年要有计划地进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第二十七条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

    第七章 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乡镇畜牧兽医科技人员必须精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初步诊断技术、疫情处置技术、免疫操作技术。

    第二十九条 对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对疫点立即采取严格的隔离封锁、扑杀和消毒措施,严禁疫点内其它动物及其产品的移动,严格限制有关人员、以及车辆、饲料、饮水、排泄物等一切可能污染物品的流动;对疫点进行全面彻底消毒;关闭相应的生猪及其产品交易市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立即组织业务干部对当地生猪和养殖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分析疫源和可能扩散、流行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最长疫情潜伏期14天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生猪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进行追踪调查。

    第三十条 疫情确诊后,县畜牧水产局在2小时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报请县指挥部对疫区实行封锁。对决定实行封锁的,发布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的起始时间、封锁范围和对疫区管理等,各项封锁措施在12小时内实施到位。

    第三十一条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处理。

    1、疫点。扑杀疫点内所有病(死)猪和同群畜,并按国家规定对生猪及其产品和生猪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生猪、场地等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在疫点出入口设立消毒哨卡,24小时值班,禁止人、畜、车辆进出和生猪产品及其它可能污染物品移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出时,须经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经过严格消毒后方能进出。

    2、疫区。在疫区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1名是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生猪的监督检疫检查任务;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其它可疑污染物运出。

    3、受威胁区。对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生猪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并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对生猪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关闭周围的所有生猪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第三十二条 扑杀。可根据本地情况,采用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第三十三条 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以选择深埋、焚化、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以发酵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防止病原扩散,涉及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

    第三十四条 消毒。疫区封锁期间,第一周每天消毒一次,以后每两天消毒一次;解除封锁前必须对疫点和其它重点污染场所进行一次终末彻底消毒。疫情发生期间,养殖场(户)饲养人员以及其它与病猪直接接触人员所用衣物等物品,用有效消毒剂浸泡15分钟,或开水煮沸5分钟以上。

    第三十五条 解除封锁的审查要求。疫情发生后,按要求划分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按规定进行严格处理后,且记录完整、规范、档案齐全,经省、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检查评估合格,经终末全面消毒后,方可解除封锁。解除封锁后,开放疫点周围的生猪市场;县畜牧水产事业局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七条 从事生猪饲养、经营和生猪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预案一经启动,在未接到指挥部宣布停止实施应急预案和解除紧急状态命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解除紧急状态。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名词解释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PRRS)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致死性疫病。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本病爆发流行对生猪生产将造成毁灭性打击,对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危害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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