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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型 |
税费政策 |
土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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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开发我县荒山、荒坡、荒地兴办种植业的 |
核发《投资经营试营证》,试营期为五年。在投资试期为五年。在投资试营期内,企业上缴的各种行政性规费和地方税收中的县属部分,全额返还补助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
凡在工业园区内兴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其所需用土地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后,按每100万元无偿提供0.5亩土地使用权;固定投资在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其所需用土地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后,无偿提供0.3亩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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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兴办养殖项目的 |
从实现收入起,依率计征各项税收后,三年内按缴库金额的县属部分的5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返还补助给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实行前3年县属部分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全额返还补助给企业,后2年县属部分5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返还补助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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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不含采矿),其固定资产投资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
各种行政性规费县属部分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全额返还补助给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前三年县属部分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全额返还补助给企业、后两年县属部分5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返还补助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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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投资200万元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
各项行政性规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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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500万元以上从事能源(不含采矿)、交通、水利、旅游等资源综合性开发利用的 |
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前3年县属部分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全额返还补助给企业、后2年县属部分5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全额返还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