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在民间,有一种说法:蚂蜂的蜂蛹有祛风除湿、营养滋补的功效,是治疗风湿的特效药,还是一种高级的营养补品。
2006年9月某日夜晚,被告邓某未告知周围邻里,即邀约了叶先亮一同前往原告叶某的烤烟地附近的一棵核桃树上,在蚂蜂窝上涂抹上农药“敌敌畏”,想毒死蚂蜂,欲取蜂蛹用于治病,不料在次日清晨,原告叶某、朱某等来到地里采摘烟叶,却遭遇了蚂蜂的袭击,蚂蜂铺天盖地的扑来,乱叮乱咬,以致将原告叶某叮伤,朱某昏迷不醒。以前,原告们经常在地里劳动,蚂蜂并不侵犯,为何今天这样反常?原来是蚂蜂受到了农药的刺激后对外界的一种条件反射。事发后,被告邓某支付了叶某和朱某二人的医疗费,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就误工费和护理费达成了协议。
裁判:本案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邓某支付叶某和朱某的全部医疗费,并赔偿叶某和朱某的误工费和护理费两项共计220元。
析理:该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过错侵权案件的法律特征。过错侵权案件的法律特征是过错行为和侵权结果存在着相当因果关系,从逻辑上讲,就是如果没有该条件的成因,相应的结果就不会发生。该案中,由于被告邓某用农药“敌敌畏”去毒蚂蜂,欲取蜂蛹治病,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的故意。(但蚂蜂这类动物有攻击性和极具毒性的习性,只要受到他类的侵犯即群起而攻之)被告末预见其行为带来的后果和忽视了告知义务的必要性。其毒蚂蜂的过错行为致使蚂蜂受刺激胡乱蛰人的侵权结果发生,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无疑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公民、集体、国家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该案中,通过主审法官的辨法析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起到了“定纷止争”、“促进和谐”的社会效果。
编后语:在人类追求进步和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不和谐的现象,由此引发一系列不和谐问题。比如说,当人类过度地向自然界索取时,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惩罚,当人类破坏了生物圈的平衡时,就会凸显出日益尖锐的矛盾,当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难以满足时,就会产生许多不和谐的问题。这需要新时期的人民法官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制社会的角度出发,用自身的法律理念来诠释和谐法制社会的本质要求,积极协调各方利益矛盾,及时把不和谐因素消融在萌芽状态。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矛盾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