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老百姓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得到更多实惠,瓮安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进行了调整,新方案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出台的《瓮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调整方案》与原来的试行方案相比,主要对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作了调整。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补助报销比例提高到乡镇60%,县级5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45%,县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40%,分别提高了10个百分点。持计划生育“一证通”证的参合人员住院报销提高10%。住院费用起点从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原来的50元降低到20元,县级及其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原来的100元降低到50元。最高报销补偿封顶线从原来的15000元提高到了25000元。
另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住院分娩按每人次200元定额补偿,注射狂犬疫苗门诊患者按每人次100元定额补偿,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拆反应的门诊药品费,癌症患者术后放疗、化疗的门诊费用按照各级医院住院报销标准予以补偿。对不需住院治疗的26种慢性病患者,年度内累计与本病相关的医疗费用达300元以上者,按县外住院比例报销,年封顶线为2000元。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确因疾病住院导致生活困难的,凭据相关手续,经合医办确认后实行二次补偿,补偿标准为30%。
新方案使瓮安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得到进一步完善,确保了参合农村群众最大限度地享受合作医疗补偿实惠,切实解决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