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0日,镇宁自治县建设局会同公安、司法、国土、工商、城关镇等部门300余人,依法强制拆除位于该县南北大街西侧14户22间、建筑面积2380.26平方米的违法建筑。
该县南北大街西侧的14户简易建筑物,位于县城中心,均属违法建筑,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自“整脏治乱”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县建设局、“整治办”多次动员违法建筑户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部份违法建筑户一直拒绝搬出,劝解工作未果。县建设局于2月7日依法向14户违法建筑户下发了:“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部份相对人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县人民政府经复议,作出了维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鉴于违法建筑户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经请示该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建设局决定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镇宁自治县高度重视此次强制拆违工作,在批复同意强制拆的同时,要求有关部门以人为本,依法强拆,将违法建筑户自行拆除的动员工作做到依法强拆前的最后一刻,最大限度减少相对人的损失,再次劝解无效后,该县于7月10日依法强拆此处违法建筑。此举,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