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政府关于推行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和规范丧葬活动的通告
新华网 ( 2007-06-09 )
稿件来源:余庆宣传网   作者: 

余庆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和规范丧葬活动的通告

    为切实有效推进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习,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死亡人员遗体实行火化,对丧葬活动进行规范,根据《余庆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县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分四个阶段实施,逐步扩大区域和范围

    (一)第一阶段,从2007年6月30日零时起,对全县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市驻余单位干部、职工、招聘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五保对象在本县境内死亡或死亡后遗体运回本县境内的实施遗体火化。支持鼓励未实行火化区域的人员死亡后实行遗体火化。

    (二)第二阶段,2008年6月30日零时起,在县城城区规划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实施遗体火化。

    (三)第三阶段,2009年6月30日零时起,在下列范围实施死亡人员遗体火化:

    1、乡镇

    白泥镇:子营、梓桐社区,明星社区河滨、龙背、公园、赵家沟、铁坡、小神寨一、小神寨二、冷水、黄泥冲、新寨、孔家湾、磨秧、高尔坪、桥寨、下桥寨、复烤厂等小区。上里社区一小区、二小区、三小区、四小区、五小区、中寨、平地、健康、康寨、高坡、大院、新村、王折、许家坝、赤土坝、罗一、罗二、上塘、下塘、下尧、龙落等小区;下里村除关坟、红岩、老屋基、天堂沟、大冲、河坝等6个村民组外的其他所有村民组;满溪村除徐家坡、华堂、唐竹山、郜家沟等4个村民组外的其他所有村民组

    小腮镇:春景村

    龙溪镇:龙溪居委会、红军村

    大乌江镇:乌江村

    构皮滩镇:太平社区

    花山苗族乡:洞水村

    敖溪镇:胜利社区

    龙家镇:光辉村

    松烟镇:松烟社区、松烟村

    关兴镇:关兴村

    2、在县城医院死亡的人员

    (四)第四阶段,2010年6月30日零时起,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死亡的所有人员实施遗体火化。

  二、殡葬活动管理

    (一)凡实行死亡人员遗体火化的区域,人员死亡后,死者亲属应在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站)、火葬场和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3日内将遗体火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将遗体外运。确需外运的,须经县民政部门批准。

    (二)凡实行死亡人员遗体火化的区域,严禁土葬遗体和将骨灰入棺套葬。提倡骨灰深埋不留坟头、骨灰抛撒等处理方式。

    (三)严禁在院落道路两旁或公共场所搭设灵堂办理丧事。从2007年6月30日零时起,凡居住在白泥镇东起县城新大桥,沿外环路至白泥中学,白泥中学东南下人字堰顺河至牛场河以内,牛场河黄果林经原中医院(老碾房排水沟内)至余庆中学现校大门,余庆中学现校大门沿围墙一线往西至徐家院徐建强住处,徐建强住处往西北经徐才方住处直至木老寨公路抵郭家湾(彭永方住处),从郭家湾往北沿原农具厂经漆树湾政府职工宿舍围墙一线过(气象站、方竹电站家属楼)县医院后围墙至殡仪馆后,从殡仪馆后顺山经天平加油站直抵石洋水库堤坝,石洋水库经区林场路口东北顺至湄黄公路,沿湄黄公路往东经现规划职中至草坪,草坪顺牛场河上经下里铁桥至县城新大桥范围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在县城殡仪馆内进行丧事活动。

    县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市驻余单位干部、职工、招聘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安葬于县公墓。特殊情况需将骨灰带回生前住地安葬的,应经县民政部门批准。

    2010年6月30日零时起,全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在县殡仪馆或就近所设的殡仪服务站办理丧事活动,安葬于县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

    今后,县城集中在殡仪馆办理丧事的范围随县城城区规划调整而变化。

    (四)在县城医院死亡的人员,遗体停放在医院太平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凡经卫生防疫部门、医院确认为患传染性疾病死亡人员的遗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六)遗体的接运、防腐、整容、冷藏由县殡仪馆或其他经县民政部门批准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承办;未经县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

    (七)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在殡仪馆(站)、火葬场停放不得超过3日。特殊情况需延长停放期的,应经县民政部门批准。

    (八)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骨灰入棺套葬或者擅自建造坟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九)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十)生产、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同意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生产或销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规定的生产与销售场所以外的地方从事丧葬用品的生产与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十一)在殡仪活动中占用公共场所、妨害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全县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招聘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凭殡葬管理机构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丧葬费、遗属补助费、抚恤金等。

    (十三)尊重国家规定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10个少数民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外)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十四)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余庆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制作单位: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 余庆县委宣传部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19号
电话:0852-4704039 广告:86-851-6909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