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铜仁市委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的修改补充通知
各民族乡、镇、办事处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局,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市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为抢抓西部大开发机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对《中共铜仁市委、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市发[1998]24号)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土地优惠的第㈠条第二项修改为:“出让金优惠:工业、加工项目优惠50%;种植、养殖业项目优惠50%;基础设施和市场建设项目优惠50%;房地产开发项目优惠40%;其他项目根据情况酌定优惠。”
二、税收优惠的第㈢条修改为:“对投资新办的生产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按50%返还。”
第㈤条增加“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进行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的,自产生效益之日起,三年内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由财政返还50%。”
三、规费优惠的第㈡条修改为:“对投资开发‘三废'利用及环保项目的,其应缴的规费予以全免”
第㈥条增加“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进行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的,自产生效益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全部规费。”
第㈧条修改为:“投资经营者用水、用电、通讯等方面的计价,与本市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水电增容贴费予以全免。”
今后招商引资工作中涉及以上内容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