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2007-03-10 09:27:28
作者:
 

    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文化教育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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