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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案件责任追究如何建立长效机制
新华网 ( 2007-02-27 )
稿件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李晓美等 

农信社案件责任追究如何建立长效机制

——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对话

    主持人:记者 李晓美

    特邀嘉宾:吉林省农信联社理事长 高继泰;中国人民银行湖南永州中心支行 黄小勇;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浦北支行 张君生

    话题动因:近年来,一些农信社各类经济案件频发,且呈现多发态势,严重影响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降低了农村信用社的信誉度,对农村金融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虽然农村信用社经济案件的发生有多种原因,但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弱化却是经济案件不能被有效杜绝的根源。

实行全员风险问责制

    主持人:信用社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怎样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防范?

    高继泰:一是树立全员风险意识。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个职工都是防范风险的关键,稍有不慎就会形成损失,酿成风险。要树立全员防范风险意识,时时处处防范风险。要严格要求每名职工管住自己,在每个岗位都按规定、按业务流程规范操作,不留死角,依法管理,合规经营,全员防范。二是突出防范重点。银行业面临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策略风险8类风险,当前我省农村信用社要重点防范信贷风险。要树立“事关信贷风险,就事关职业前途”的风险意识。强化贷款公示制度,小额贷款在各村公示,大额贷款在信用社公示。贷款问题较多的地区在收贷时要坚持“只收不贷”、“紧收严贷”。三是实行全员风险问责制。反思发生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某些岗位、某些人员失职失察、不作为,不负责任形成风险。在其位,不谋其政;拿其薪,不负其责较为普遍。针对这种情况,要在全省上下实行问责风暴。对每一笔发生风险的业务,对相关人员要逐个追问,逐个追究责任,逐个严肃处理。切实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推诿扯皮、不了了之的问题。要通过问责风暴,强化责任意识。做到高管人员要办不合规的事,各岗位员工坚决不办;员工违规办理的,高管人员坚决制止,已经办理的认真检查及时处理。省联社制定了全员风险管理问责制暂行办法,对每笔业务涉及的相关岗位、相关人员通过示意图的方式来描述清楚,人手一本,出现风险按责任追究。四是实行贷款损失包赔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除不可抗力外,对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损失,落实相关责任人,承担包赔责任。五是稽核人员检查责任终身制。

实行上追两级的领导责任制

    主持人:农村信用社应如何做好案件防范工作,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并且加大处罚力度,堵塞案件发生漏洞,降低案件发生率?

    黄小勇:应建立健全严格的两级领导责任追究制。一是基层社一般员工或副主任作案,应向上追究基层社主任和县联社主管副主任的失职责任,对基层社主任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二是基层社主任作案,应向上追究县联社副主任和主任的失职责任,由上级管理机关给予处分。

    经营管理和稽核两条线实施双线问责制。农村信用社要实施经营管理和稽核双线问责制,促使经营管理人员和稽核人员加强管理力度,防范案件发生。一是实行经营管理问责制。基层社发生案件的,对相关岗位制约监督不力或执行内控制度松懈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的员工也要追究其相应责任。二是在强化稽核部门独立性的同时实行问责制,一方面,改革现在的县联社稽核部门管理体制,实行县联社稽核部门的独立,并且赋予稽核人员独立检查和直接向上级汇报审计的权力,并进一步完善稽核制度,科学设定量化监控指标体系,规范操作程序,并客观公正地反映稽核事实和结论,加大检查的频率,防止稽核出现真空而导致案件的发生。

    实施领导用人不当问责制。要抓住改革试点的有利时机,完善权力制衡机制,杜绝用人上“一把手”说了算,实施领导用人不当问责制,因县联社主任提拔使用有犯案记录的人而再次造成案件发生的,必须严格追究其用人不当责任,撤销其领导职务。

    完善一般违规问题的处罚机制。县联社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对一般违规问题的处罚机制,并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树立制度的权威性。如对挪用储蓄款或私自截留贷款本息但在检查前又能归还的员工决不能姑息养奸、内部消化。

实施“问责追究主体实位制”办法

    主持人:如何解决农信社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缺陷,加速农信社案件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建设?

    张君生:农信社虽然有所谓的“三会”机制,但形同虚设,没有起到监督或控制作用。自上而下的问责追究,造成更多下级对上级的高度服从,乃至人身依附现象的出现。如此现状,问责追究主体缺失,“三会”就会完全失去作用,追究制度成了上下级干部之间的博弈关系,上下级干部和管理人员相互之间的问责追究:封闭运行的问责追究,必然使其问责追究动力逐级过滤而趋于弱化。追究问责虽是应该,却总是封闭单向运行,远未形成制度及其透明度,这不是正常的经营管理规则。最终形成了一种事后追究、集体负责、法不责众的局面。

    问责追究主体归位,问责追究客体复位。变由上而下的上级机关及其官员问责制为由下而上的股东和社员民主问责制,“三会”和股东的问责追究主体必须归位,并确保其权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问责追究内容至少包括:道义责任,即向“三会”和股东社员负责,承担经营管理责任,承担经济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问责追究上级机关或监管人复位就是回归到理性的状态,接受监督和处理,并据此保障自身权利,即权责利的均衡实现。现行重点是强化对监管者的责任追究,从上游切断祸根,最终达到切除下游发生案件的可能。

    阳光是最好的反“三违”利刃,前提是要保证“三会”和股东的知情权,这是一切的前提保障。如何确保其顺利实现?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是摧毁权力垄断与控制、打破黑箱操作、砸碎内情信息壁垒的利刃,才能保证知情权的实施,而使之获得案件追究的所有信息内情。必须同时实行公共舆论监督机制,这可分内外公共舆论监督,内者可通过局域网和及时张贴公布案件情况等方式,外者就是媒体的及时跟进监督,根据案件处理状况分时段予以全程跟踪报道,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公共舆论监督极其重要。

    实施“监管人连坐制”办法,问责监管成本实位化。征求股东和社员意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出公开监督的制度办法———监管人连坐制度。主要针对监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权力部门。哪一环节出现失误和事故,即追究哪一环节的责任,但必须做到责任追究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直接公开处罚到人,不能再出现“法不责众”和“集体承担或负责”之类的推卸责任、逃避监督的事情。

    建立案件追究数据库及其查询系统,使“三违”者成人人喊打、无处可逃的“过街老鼠” 。

制作单位: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  凤冈县对外宣传中心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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