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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人民币兑换标准
新华网 ( 2007-02-01 )
稿件来源:凤冈县对外宣传中心   作者: 

    为了保护人民币的信誉和维护持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中国人民银行于是1955年5月8日颁布了《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具体规定大意如下:

    一、不论是哪种票面的人民币,凡是残缺部分不超过原票面五分之一,剩余部分图案、字迹清楚、能照原样连接的,银行可全额兑换。

    二、凡票面受水或油浸泡、烤焦、变色,但能辨认真伪、票面不残缺或残缺部分不超过五分之一的,银行可全额兑换。

    三、凡票面残损部分为五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的。剩余部分图案,字迹清楚,能照原样连接者,银行可按原票面全额的半数兑换。原票券不能继续流通。

    四、凡票面残缺部分超过二分之一、或是整个票面水、油浸泡污损、烤焦变色、无法辨认真伪,以及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或揭去一面的人民币,均不予兑换。对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银行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流通使用。    

    其他特殊情况:

    对因遭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而损失严重,剩余面积较少或因污染变色严重的票券,可由持票人所在地政府或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经审查来源正当,能分清票面种类,能计算出票券的张数,金额,可予以照顾兑换。

    对企业误收的,图案文字不相连接的拼凑票,可根据其中最大的一块,按规定标准予以兑换。

    凡在流通过程中,磨损受到损伤的硬币,只要能辨别正面的国微背面的数字,即可全额兑换。凡经穿孔、裂口、破块、压薄、变形以及正面的国微、背面的数字模糊不清的硬币,如确非持币者损毁,亦可全额兑回。

制作单位: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  凤冈县对外宣传中心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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