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国外政府贷款项目审批程序
目前,我国已同世界上24个国家及机构建立了政府双边贷款关系,他们分别是日本、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瑞典、瑞士、科威特、荷兰、芬兰、丹麦、挪威、比利时、韩国、以色列、俄罗斯、卢森堡、波兰及北欧投资银行、北欧发展基金。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审批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规定办理。外国政府贷款采取有限制的采购方式,50%以上贷款必须采购贷款国生产的设备、技术。对于盈利性、竞争性的项目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限定只提供28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额。供排水、教育、卫生、非盈利项目在贷款额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28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审批项目建议书;待项目列为国家计委国外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后,由省计委审批可研报告。
审批项目的时限:在收到项目单位符合审批要求的全部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