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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霄文艺政府奖评审办法
(试 行)
一、申报范围
1、在普定工作、生活二年以上的普定籍公民创作的文艺作品均可申报。
2、从事多种艺术创作的作者,选择最能代表自身创作水平的艺术门类成果进行申报。
3、评奖时已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离开普定的,其在普定工作、生活期间创作的作品发表、展出或获奖,可以申报。
二、奖项设置
1、
创作奖:两年来创作的文艺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入围:(1)创作的文艺作品在国家级刊物、电视台、电台发表、播出、在国家级展览展出一件(次)、或获国家级大赛奖(等级不限)一次;(2)作品收入国家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出版物一次;(3)创作的作品在省级刊物、电视台、电台发表、播出、在省级展览展出2件(次)、或在省级大赛获等级奖一次;(4)作品收入省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出版物两件(次);(5)作品集在省级出版社公开出版、个人作品展在省级展览一次(不含自费出版、展览)。
2、提名奖:两年来创作的文艺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入围:(1)在省级刊物、电视台、电台发表、播出、在省级展览展出作品1件(次);(2)有作品收入省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作品集;(3)在市级刊物、电视台、电台发表、刊播、在市级展览展出作品三件(次)以上;(4)在市级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级奖或省级优秀奖一次。
三、评奖时间
两年一届。
四、作品等级认定
由国家文化部、文联、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刊物、主管的出版社、主办的大赛、展览,定为国家级;由省政府、文化厅、文联、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刊物、主管的出版社、主办的大赛、展览,定为省级;由市政府、文化局、文联、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刊物、主办的大赛、展览,定为市级。
五、作者须提供的资料
发表、出版作品原件、作品参展、获奖证书原件,大赛征稿启事;个人身份资料,艺术简历;
六、评审
由县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县人民政府颁发文件确认。
普定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06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