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06年度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6]1号)、《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铜署办发[2006]82号)要求和自治县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任务
2006年,我县共接收退役军人108人,享受城镇安置待遇22人,其中残疾军人5人,占非农业征集指标的城镇退役士兵17人(省、地企事业单位子弟4人)。
二、符合安置的条件
(一)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并占非农业户口指标应征入伍的城镇退伍军人。
(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农村籍退伍军人;
(三)因战、因公五一八级的残疾军人;
(四)服满现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五)退役士兵系革命烈士子女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城镇安置
(一)档案弄虚作假的;
(二)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集指标入伍的;
(三)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父母调入我县工作的除外);
(四)在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
四、安置政策
(一)省、地驻印单位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
(二)政府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置有偿转移的原则;
(四)实行文化考试、档案考核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六)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经本人申请,省、地、县企业单位有接收证明,可以安置。
五、安置原则
(一)政府指令性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2、因战、因公五一八级的残疾军人;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
4、退役士兵系革命烈士子女的。
以上人员实行一次性就业安置,原则上安置到乡镇空编的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空编的岗位上。
(二)城镇退役士兵经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择优录用。
六、自谋职业及有偿转移安置政策
(一)全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为60%。
(二)安置对象主动申请自谋职业不参加文化考试和考核,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并在此基础上加发20%。
(三)对未被录用上岗的一律实行自谋职业安置,并在“双考”后三个月内主动到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再列入安置范围。
(四)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义务兵20367.50元(按2005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47元×2.5倍计算)。
(五)安置对象自谋职业的,按国办发〔2004〕10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六)有偿转移安置。对于接收安置任务有困难,难以落实安置计划的单位,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安置,交纳有偿转移安置金(义务兵每人48882元,按2005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47×6倍计算)。义务兵同本县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双考”竞聘上岗。双考未被录取的,同样按县发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七、文化考试和考核
(一)文化考试
报名时间:2006年12月15日
报名地点:印江自治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考试时间:12月16日9:00—11:30
考试内容:按照国家人事部编印的公务员考试的《公共基础知识》、时事政治,总分100分。
(二)考核
基础分为20分,有下列情况实行加减分:
1、荣立三等功一次加1分;
2、班长加1分;
3、获优秀士兵一次加1分;
4、入伍每满一年为1分;
5、中共党员加1分;
6、独生子女加1分;
7、女兵加1分;
8、受警告处分一次扣1分,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扣2分,受记过处分一次扣3分,受记大过处分一次扣4分;待安置期间受治安处罚一次扣3分。受刑事拘留以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成绩计算
考试成绩+考核得分=总成绩。
八、安置招考纪律
安置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安置招考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文化考试试题,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人员出题,并做到严格保密。从事考试、考核、安置的工作人员与报考者有回避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现象。如有违纪情况发生,对考生取消安置资格,对违纪的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九、成立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
组 长:何支刚(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罗 群(自治县人武部部长)
副 组 长:严志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金海(自治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胡永清(自治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吕群扬(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严 政(自治县财政局局长)
任明煌(自治县监察局局长)
谭 卫(自治县编委办主任)
刘汉文(自治县公安局局长)
田 刚(自治县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自治县民政局,胡永清兼任办公室主任,徐炯明负责具体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