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全面推进我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刘建平副县长在全县“整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6年11月3日)
同志们:
为严厉打击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努力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势头,确保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县国土局已代县政府制订了整顿的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希望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我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认识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土地市场整顿和规范之后为加强宏观调控作出的又一项重大战略决策,自国家、省、地“整规”工作的有关文件下发之后,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整规”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黔西县“整规”工作实施意见,并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我县的煤炭资源较为丰富,随着“西电东送”火电项目的实施,煤炭资源的开发得到了长足发展,同时带动我县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我县现有探矿权25个,其中有效探矿权只有19个;合法矿山企业190个,其中:煤矿62个,采石场119个,水泥用灰岩矿3个,砖(瓦)用页岩矿4个,硅石矿1个,重晶石矿1个。就目前的形势看,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采取破坏性方式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普遍存在。所以,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势在必行,在“整规”工作中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我县发展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全县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管理加强,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建立起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地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任务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一是要依法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越层开采等违法行为。我县前一阶段清理出的无证采石场就有61个之多,持过期无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煤的有1个(花溪余杨煤矿,现正在依法处理中),越界开采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因此,有关部门要对勘查、生产的矿山企业进行逐个排查,严厉打击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必须坚决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无证开采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开采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煤炭局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供电局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对越界越层开采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采矿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或注销相关证照,关闭矿井;对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是要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在前一阶段对采矿权转让情况清理的自查自纠中,只有3个煤矿主动上报了有非法转让行为,但是,据现在掌握的情况,我县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行为仍然存在。因此,有关部门要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实际探矿权、采矿权法人代表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在依法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三是要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高等级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场,要结合当前“整脏治乱”工作,特别是对城关镇周边,贵毕路、清毕路沿线可视范围内,黔洪路、黔金路、黔化路、野普路等两侧的无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的采石场,各乡镇政府要组织综合执法坚决予以关闭和取缔。对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环保、林业、水利、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四是要全面整治独立选(洗)矿厂。要本着“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县辖区内的选(洗)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部门许可的选(洗)矿厂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没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五是要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目前,我县合法煤矿煤炭资源回采率普遍较低,平均回采率还达不到50%,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经常性检查。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管理局要制定指导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采掘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是要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保审查、企事业设定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一经查实,要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是要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整规”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无证野蛮开采案件要依法查办,严厉打击,对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花溪乡余杨煤矿自2005年11月勘查许可证到期后,在未办理探矿权延续手续的情况下,持过期无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煤,现2名业主已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八是要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根据我县各煤矿2005年上报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表的情况看,弄虚作假、瞒报、少报、乱报储量消耗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偷漏、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上报有权机关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九是要加大对非煤矿种进行专项治理力度。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非煤矿种特别是采石场、砖(瓦)用页岩矿进行专项治理,对前一阶段清理出的61个无证采石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整脏治乱”工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砖(瓦)用页岩矿要进行全面清理,该取缔的依法予以取缔。要加强对非煤矿产资源的保护,严禁乱采滥挖浪费破坏资源。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规范:一是探矿权、采矿权的报批管理。对矿权的报批、审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属越权、违规报批、审批的,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予以纠正。二是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合理布局,充分考虑有资源无矿权设置乡(镇)群众生产生活用煤问题,力争设置6家矿权;加快煤矿资源整合步伐,促进煤矿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对环保部门认定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企业及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山企业。目前,我县已有18个煤矿通过省有关部门批准整合,18个煤矿整合后为6个煤矿,生产规模从整合前18个煤矿年产54万吨变为整合后6个煤矿拟定年产105万吨,在生产规模得到大幅提高的同时,降低了安全隐患点的个数。三是要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严格实行探、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四是要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健全、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和各项统计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建立健全以储量消耗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五是要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指标,将打击非法采矿、非法勘查工作纳入乡(镇)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局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治理生态环境情况。六是要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环境年报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矿山尾矿库和采矿沉陷区的管理和治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投资制度,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年报制度,用行政手段加强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发展不平衡,工作力度不大。个别地方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扎实,效果不明显,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较为混乱的状况没有的得到大的转变。在个别地方还时有非法采煤窝点的死灰复燃现象,如不严防死守,已经炸封关闭的非法采煤窝点随时有死灰复燃的可能,因此,打击非法采煤窝点的任务仍然还十分艰巨。
2、联合执法的机制没有建立完善。整顿和规范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这项工作需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协同开展,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因此,进一步加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联合执法,对整规工作将起到决定性作用。
3、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不够。在《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的定罪量刑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打击非法采矿的具体实践中,由于取证难、鉴定不及时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对非法采矿犯罪嫌疑人,未能依法及时予以严惩,致使一些地方非法采矿分子顶风作案时有发生,给整规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四、当前“整规”工作重点
我县“整规”工作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收到了明显效果,但也应该看到,“整规”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还必须加大力度,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务求实效,才能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对下一步工作总的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决定,认真落实省、地有关“整规”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整规”工作的领导,确保今年年底基本完成“整规”工作的各项任务,200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整规”工作的各项任务并通过上级验收。当前,要切实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加强对整规工作的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整规工作作为一项全局性的重要任务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以依法取缔非法采矿为重点,彻底刹风“治乱”。依法打击以非法采煤窝点为重点的私挖盗采行为是我县整规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县整规工作能否圆满完成,首先就是要看私挖盗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非法行为是否得到了有效遏制,就是要看非法采煤窝点是否受到了依法打击、炸封关闭。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死守,随时保持高压态势、持之以恒,加大打击力度,决不给非法盗采行为的生存空间,决不让非法业主有可乘之机。各乡镇须加强动态巡查,作好记录,对非法采煤窝点实行动态监管,乡(镇)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旬报制度,确保信息的准确畅通,建立非法采煤窝点“黑名单”制度,设立警示牌,实行专人监管;建立相关协作制度,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盗采人员的法律责任;继续保持打击炸封非法采煤窝点的高压态势,严防死守,发现一处,坚决炸封一处,彻底杜绝安全隐患。
要加快建立完善打击非法采矿特别是非法采煤窝点的长效监管机制的制度。加强对非法采煤窝点的动态巡查监控,形成县、乡镇、村、组及社会参与的监控网络,建立举报有奖制度;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发现非法采煤窝点立即组织关闭炸封,实现辖区内无非法采煤窝点存在;坚决取缔非法煤炭转运的站、场、点;从严查处运输非法煤炭的营运车辆;严格追查非法采煤窝点爆炸物品;不给非法采煤窝点电力供应;加大力度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非法矿主的法律责任;严肃查处参与办矿、官煤勾结,充当保护伞等各种腐败行为;认真落实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制度。大力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采富弃贫、浪费资源、回采率不能达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
(三)整体推进,加快煤炭资源整合步伐,着力“治散”。搞好煤炭资源整合,是整规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县的整合工作按照“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控制总数,调整结构,扩大规模,提高素质,依法办矿,安全生产”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从资源、技术、管理三方面进行整合,重点调整矿井结构,通过技改扩能,提高单井规模,组建联合企业,实现规模效益。当前,煤炭、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关于毕节地区八县(市)煤矿整合、调整布局方案的批复意见》[(2006)97号]文件中已批复的煤矿整合工作的指导,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谈判、资料报批等工作。坚决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严重,没有安全生产保障的小煤矿。做到减少矿井、扩大产量、保障安全、确保电煤供应,切实解决好农民生产生活用煤。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布局不合理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矿山,到2007年末淘汰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以下(含3万吨/年)的煤矿,完成上级下达的煤矿关闭任务。
(四)积极探索矿产资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着力“治本”。要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准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勘查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检查,强化对矿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的监督管理,实行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要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编制和实施各项专项规划,科学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力度,规范各种规费的管理使用,确保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开支。加大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治本之策,确保我县“整规”工作圆满完成。
同志们: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动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任务。我们要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统一政令,协调一致,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积极性,坚决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全面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