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万山特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华网 ( 2006-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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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侗族乡人民政府,万山镇人民政府,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万山特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特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万山特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万山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解决我区城镇参保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特制定《万山特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

    第二条 本《救助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按照《暂行办法》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

    第三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

    (一)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筹集标准暂按每人每年96元计征,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负担48元(参保人员每人每月按4元计征),今后视基金收支情况,筹资标准可适当调整。

    (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年度计算征缴,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每年的1月20日前一次性缴纳。

    (三)如本年度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有结余时,累入下一年度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本年度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特区财政予以补贴。

    第四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单独列帐,不设立个人帐户。不得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相互挤占、挪用。

    第五条 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得欠缴、缓缴。

    第六条 大病医疗救助统筹登记,以参保的用人单位为整体。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手续的同时,办理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登记手续和按规定缴纳大病医疗救助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年度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统筹,不得中途申请加入或退出大病医疗救助统筹。用人单位大病医疗救助统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八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部分按以下规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资金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缴纳或在医疗补助费中列支;企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开支的,可报同级财政核准后进入成本。

    第九条 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人员异地变动工作岗位时,个人缴纳部分按缴费月份予以退还,若本年度内已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的,个人缴纳部分不予退还。

    第十条 每一年度内,已参加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参保人员可获得最高5万元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其中: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封顶2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3万元。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支出在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上的部分,扣除参保人员先行自付的因使用“乙类药品”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中个人负担部分后,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0%,超出大病医疗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条件及范围:

    (一)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按本《救助办法》参加万山特区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大病医疗救助金的;

    (二)诊疗项目、用药范围符合《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万山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范围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结算程序: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了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登记手续的,在本区范围内参保人员因规定病种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需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其继续治疗费用时,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部分个人负担费用。待医疗终结时,发生医疗费中属大病医疗 救助基金支付部分,由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由特区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参保人员结算。

    (二)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并按《万山特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办理了转外治疗手续的,其在外发生的医疗费中属于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部分,在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员或家属或用人单位持单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三)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工作的参保人员需要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其继续医疗费用的,在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家属或用人单位持有效单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同时,有条件的也可实施医疗再保险(如参加商业保险),为职工提供多层次的医疗保障。

    第十四条 大病医疗救助统筹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任何原因终止缴费者,所缴费用不予退还,并从终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可由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参加商业保险或其它渠道解决。

    第十七条 本《救助办法》自2006年 1月 1日起施行,由特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大病病种范围

    1、各类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淋巴瘤、颅内肿瘤);

    2、系统性红斑狼疮;

    3、血友病;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慢性肾功能衰竭替代治疗;

    6、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7、重度烧伤(烧伤面积大于50%)。

制作单位: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 万山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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