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侗族乡人民政府,万山镇人民政府,特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万山特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万山特区特困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万山特区助学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
万山特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万山特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特困户、农村特困群众(含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在乡复员军人、40%救济对象及特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救助的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给予适当医疗费用补助的资金。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民政部门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为医疗救助捐赠的资金;
(四)医疗救助金利息收入;
(五)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特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管理,民政局应根据本特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提出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特区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调整,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医疗救助资金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特区财政局审核报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特区民政局应根据批准后的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按期编制医疗救助资金用款计划,报特区财政局核拨。
第六条
特区财政局应当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等业务,多渠道筹集的各项医疗救助资金(非财政预算内资金),均应全额汇缴财政专户。
第七条
特区民政局应当设立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户,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和支付等业务,财政局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分期将资金拨入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户。
第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只能用于救助对象的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五保供养对象、60年代精简职工(不含矿区社区63女工)持有40%救济证对象、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救助人员。
第十条
报销补助范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用于第九条规定人员因患大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报销,包括药费、诊疗费、注射费、手术费、输氧费、常规检查费(B超、心电图、脑电图、X光片)、常规化验费及生化检验费等。
以下情况发生的医药费不属于补助范围:
(一)因公受伤、打工受伤,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违反操作规程所致意外、打架斗殴、犯罪行为、酗酒闹事、他杀、吸毒、服毒、自杀、自残、精神病、性病、镶牙、输血、美容、整容、矫形、康复治疗、器官移植、不孕不育症、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等。
(二)妇女孕期检查、人流、引产、分娩后新生儿婴儿诊治等。
(三)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滋疗等。
(四)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器具费用。
(五)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
(六)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七)自请医生,自购药(包括指名索要药品),未经批准转诊及使用非基本药物的费用等。
(八)各种留院观察,开家庭病床所发生的费用。
(九)就诊车旅费,救护车费、会诊费、体检费。
(十)住院期间的陪床费,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和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特殊护理费。
(十一)CT检查、电子胃镜、彩超、核磁共振伽吗刀,体外超声碎石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
第十一条
救助凭据:救助对象凭低保领取证、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证、五保供养证、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领取证、40%救济证,特区民政局自制的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药费收据,疾病证明,医药费用一日清单,复式处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又属于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先到特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报帐,由合作医疗管理局开具报帐证明,注明原件存合作医疗管理局,并复印住院医药费收据等报销依据后到民政局按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救助比例参照《万山特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一)住院医药费在200元以下(含200元),报销15%;
(二)住院医药费在201—300元(含 300元),报销20%;
(三)住院医药费在301—400元(含 400元),报销25%;
(四)住院医药费在401—500元(含500元),报销30%;
(五)住院医药费在501—2000元(含 2000元),报销35%;
(六)住院医药费在2001元以上报销45%;
(七)每人每年度累计最高封顶报销为5000元。
第十三条
民政局应按季编制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表,并及时报送财政局。年末,民政局应根据财政局的要求编制医疗救助资金年度决算,并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内容必须包括: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和特殊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等。
第十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民政局应通过张榜公布,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特区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
如发现有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对虚报有关数据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个人,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停止救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万山特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